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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的欠款還能要回來嗎?

蘆溪 李某

答: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當時效期間屆滿時, 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 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 權利人提出請求的, 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 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 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一般訴訟時效, 法律規定為兩年,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從您反映的事實來看,

對方2005年給你出具了欠條並未約定還款時間, 也未約定欠款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 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由此可知, 未約定欠條還款期限的債務, 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力。 你們之間欠款系對方拖欠貨款而形成的, 其訴訟時效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 且未約定還款期限。 故應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而你一直沒有行使這一權利, 故應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同, 因此你仍有權索要這筆欠款。
但因欠條本身沒有約定利息, 故你們之間債務只能是無息債務, 即只可向對方主張欠款10000元的本身及主張權利之後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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