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真正實現探望權,還孩子一份完整的愛

前段時間接待了一個要離婚的當事人, 他看上去很氣憤但很又無奈。 “法官, 你好!我想諮詢你一件事。 ”“好的, 您請講!”“我要離婚, 但民政局不給辦手續。 您這是不是可以幫忙辦理一下?”“民政局為什麼不給您辦理呢?”“他說我的離婚協議不能那樣寫, 我和她(配偶)協議了:孩子由我撫養, 她不需要出撫養費, 只要答應永遠不要見孩子就可以了!”“您好, 您協議書上的這條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 所以民政局不能幫您辦理離婚手續。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後不與孩子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權。 如果您不修改這條,

民政局就不能為您辦理離婚手續, 來法院起訴該請求也得不到支持的。 ”“憑什麼啊?我都不要她出撫養費了, 我就是不想她再見到孩子。 ”“您可以要求孩子的母親出撫養費, 這是正當要求, 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讓孩子母親永遠不見孩子是不合法的, 您也要理解這血濃於水的親情不是說斷就能斷的, 暫且不考慮母親會思念孩子, 那孩子思念母親, 渴望和母親見面怎麼辦呢?”

在人心浮躁的當代社會, 離婚已成為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大人在結束婚姻不幸的時候, 往往忽略了孩子受到的傷害才是最大的。 所以我國《婚姻法》在規定離婚自由的同時, 出於對孩子身心健康的考慮於2001年在《婚姻法》中規定了探望權制度。 該制度並不是我國自創的,

而是借鑒其他國家的。

在立法上, 探望權“起源于英美法系, 因為其為離婚後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據而為各國所接受。 ”(1)在美國, 該制度叫接近權, 確立之初目的是為了保護父母的利益。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家政策的修訂, 筆者認為現在的探望權制度應該是以子女為重, 主要是撫慰孩子因父母離婚而受到的心靈創傷, 維護孩子的身心健康。 父母離婚後可以再婚, 可以有新的寶寶, 他們的精神寄託可以轉移, 因離婚所受到的傷害也可以慢慢撫平。 但孩子不行, 他們的親生父母都只有一個, 親生父母在他們心裡的位置是任何人都無法取代的。 所以, 探望權制度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 孩子定期能夠見到不與自己生活的父(或母),

心裡那份思念之情也可以得到緩解, 這對他們的身心健康是極為有利的。 當代社會, 未成年人犯罪中大部分孩子都是生活在離異家庭中沒有得到正確的教育和引導, 缺乏足夠的關愛, 慢慢的形成心理偏激, 最終染上不良嗜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不是說孩子是太陽, 是國家的希望嗎, 一個身心不健康的孩子如何指望他日後能成為國家棟樑之才呢?因此, 我們必須清楚現在的探望權制度是以保護孩子為目的, 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在確定探望權的立法目的之後, 就有必要對該制度進行定性。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一般人看到此規定就會理解為:離婚後, 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但權利義務相統一才是法律常態, 沒有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 所以, 探望子女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法律規定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如果簡單認為探望子女只是一項權利, 那麼當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該權利時, 孩子應享有的那份愛和關懷就被剝奪了, 作為弱者的孩子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呢?所以, 本著保護弱者的立法精神, 探望權應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 離婚後, 思念孩子可以行使探望的權利;同時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探望孩子也是一項義務, 不得無故拒絕探望孩子。

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

許多家庭只有一個小孩, 孩子自然成為家裡的掌中寶。 現代社會的生活壓力使得年輕人不得不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用於工作上, 而照顧孩子的重任通常交給了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經過長期的相處,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與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花在孩子身上的精力和心血甚至不輸于孩子的父母。 《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享有探望權, 而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關係密切的近親屬排除在外, 他們的情感需求又該怎麼得到滿足呢?所以, 我國探望權制度規定的主體範圍過於狹窄。 對失獨家庭來說賦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權的要求就更強烈也更有必要性, 子女的下一代一直牽動著自己的心, 這是自己子女留在這世上的唯一血脈,自己想好好照顧、呵護著。可是法律沒有將他們納入探望權的範圍,即使向法院請求也會因法律的空白而得不到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孩子是直系血親都沒有被賦予探望權,其他近親屬更排除在外了。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孩子是否能作為探望權的主體呢?之前已明確現在的探望權是以孩子利益為重,以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為出發點。離婚後雙方形同陌路,不希望對方再來打擾自己的生活,或出於對新家庭的考慮,或將自己的注意力轉移到工作上以使自己忘記離婚所遭受的痛苦等原因,雙方有意或無意的達成共識,盡可能少的來探望孩子,此時孩子想見另一方該怎麼辦呢?故,探望權制度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同時,也應該尊重孩子的想法。任何人不得阻止孩子與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見面,這是基於倫理道德和血緣親情基礎上應有的權利。

綜上,探望權的主體應該擴大,不僅僅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還應該包括未成年人本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關係密切的近親屬。在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中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他們之間的撫養義務、贍養義務以及繼承關係。因此,賦予他們探望權,加深彼此的感情也是情理之中。

探望權制度本身是不錯的,可是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存在難以操作的問題。第一,探望權是一個人身性很強的制度,對阻止行使探望權的一方,該怎麼處罰呢?罰款?拘留?這只會造成雙方矛盾激化、升級,不利於問題的解決。第二,強制執行的期限多長呢?如果在離婚時,孩子只是個學齡前兒童,難道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直至他成年?這對法院來說,將是一個大工程,案子難以結案,且要耗費巨大的司法資源。現在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難以對一個行使探望權案子強制執行十幾年。

孩子是無辜的,不能因大人之間的恩怨而剝奪他們應享有的愛。孩子是獨立的個體,不是他人的私有財產。與孩子生活的一方不得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或者將孩子藏匿起來,因為這樣的行為只會使孩子更傷心,造成孩子二次傷害。所以,筆者不主張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只會使得問題更嚴重,結果往往適得其反。我們應該加強法制宣傳以及離婚雙方的思想教育工作,讓更多的人瞭解探望權制度和該制度的作用,孩子永遠是雙方的孩子,不會因為離婚而發生改變,任何拒絕、阻止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雙方要多點理解和耐心。真正實現探望權單靠法院是不現實的,如果當事人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行使受阻情況下由相關單位與個人協助執行。(2)當事人的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可能更瞭解情況,更能“對症下藥”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學校也能時時關注孩子的情況,及時做好心理疏導工作。人多力量大,多方合作努力將會大大減小探望權執行工作的難度,有利於該制度應有功能最大限度的發揮。

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離婚後,雙方也沒有必要弄得水火不容,老死不相往來。父母在孩子心中是一樣重要的,孩子只是希望有一個溫暖、和睦的家庭。如果給不了孩子一個完整的家,那麼請別再剝奪孩子應享有的完整的愛。我國探望權制度雖然還存在一些不足,但是離婚雙方如能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為孩子的身心健康考慮、認真的實現探望權,孩子也會是幸運、幸福的。離婚已使得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請認真實現探望權,還孩子一份完整的愛!

(1):崔嘉欣.試析我國探望權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J].保定學院學報,2009(1):56-58.

(2):劉世傑,劉亞林.離婚審判中保護當事人探視子女權研究[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8(4):63-67.

這是自己子女留在這世上的唯一血脈,自己想好好照顧、呵護著。可是法律沒有將他們納入探望權的範圍,即使向法院請求也會因法律的空白而得不到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孩子是直系血親都沒有被賦予探望權,其他近親屬更排除在外了。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孩子是否能作為探望權的主體呢?之前已明確現在的探望權是以孩子利益為重,以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為出發點。離婚後雙方形同陌路,不希望對方再來打擾自己的生活,或出於對新家庭的考慮,或將自己的注意力轉移到工作上以使自己忘記離婚所遭受的痛苦等原因,雙方有意或無意的達成共識,盡可能少的來探望孩子,此時孩子想見另一方該怎麼辦呢?故,探望權制度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同時,也應該尊重孩子的想法。任何人不得阻止孩子與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見面,這是基於倫理道德和血緣親情基礎上應有的權利。

綜上,探望權的主體應該擴大,不僅僅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還應該包括未成年人本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關係密切的近親屬。在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中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他們之間的撫養義務、贍養義務以及繼承關係。因此,賦予他們探望權,加深彼此的感情也是情理之中。

探望權制度本身是不錯的,可是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存在難以操作的問題。第一,探望權是一個人身性很強的制度,對阻止行使探望權的一方,該怎麼處罰呢?罰款?拘留?這只會造成雙方矛盾激化、升級,不利於問題的解決。第二,強制執行的期限多長呢?如果在離婚時,孩子只是個學齡前兒童,難道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直至他成年?這對法院來說,將是一個大工程,案子難以結案,且要耗費巨大的司法資源。現在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難以對一個行使探望權案子強制執行十幾年。

孩子是無辜的,不能因大人之間的恩怨而剝奪他們應享有的愛。孩子是獨立的個體,不是他人的私有財產。與孩子生活的一方不得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或者將孩子藏匿起來,因為這樣的行為只會使孩子更傷心,造成孩子二次傷害。所以,筆者不主張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只會使得問題更嚴重,結果往往適得其反。我們應該加強法制宣傳以及離婚雙方的思想教育工作,讓更多的人瞭解探望權制度和該制度的作用,孩子永遠是雙方的孩子,不會因為離婚而發生改變,任何拒絕、阻止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雙方要多點理解和耐心。真正實現探望權單靠法院是不現實的,如果當事人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行使受阻情況下由相關單位與個人協助執行。(2)當事人的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可能更瞭解情況,更能“對症下藥”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學校也能時時關注孩子的情況,及時做好心理疏導工作。人多力量大,多方合作努力將會大大減小探望權執行工作的難度,有利於該制度應有功能最大限度的發揮。

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離婚後,雙方也沒有必要弄得水火不容,老死不相往來。父母在孩子心中是一樣重要的,孩子只是希望有一個溫暖、和睦的家庭。如果給不了孩子一個完整的家,那麼請別再剝奪孩子應享有的完整的愛。我國探望權制度雖然還存在一些不足,但是離婚雙方如能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為孩子的身心健康考慮、認真的實現探望權,孩子也會是幸運、幸福的。離婚已使得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請認真實現探望權,還孩子一份完整的愛!

(1):崔嘉欣.試析我國探望權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J].保定學院學報,2009(1):56-58.

(2):劉世傑,劉亞林.離婚審判中保護當事人探視子女權研究[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8(4):63-67.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