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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花縣法院分析在外務工的被告法律文書送達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近年來, 由於蓮花縣經濟蕭條, 外出務工人員逐漸增多, 這很大程度上導致法院法律文書的送達難度不斷加大。 自2016年始, 蓮花縣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445件, 其中被告在外務工的案件共249件, 占總案件數的56.2%。 該類案件的送達不到位、不及時, 以致延誤辦案進程的情況時有發生, 進而制約了審判執行工作效率。 一定程度而言, “送達難”, 是法院工作面臨的一個業務性難題。

該類案件法律文書送達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起訴時, 部分原告僅列明被告的身份證上的住址, 沒有被告的聯繫方式及在外務工的地址,或者即使有電話號碼,往往號碼已經都註銷了;二、審判人員的責任心不夠。

有些審判人員遇見該類案件,大部分先適用郵寄送達,一般只須有人簽收即視為送達,這往往會造成被告缺席,甚至有時判決書生效幾年,被告都毫不知情, 容易造成信訪、上訪;三、被告的法律觀念淡薄。 很多被告一般認為只要不簽收, 法院就無法開庭, 案子就無法繼續審理。 在這種錯誤的思想攛掇下, 其往往拒絕簽收並且告知其成年家屬也不簽收, 其中有部分被告在起訴當初還可以聯繫, 一旦知曉是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就拒接法院電話或者改變其聯繫方式;四、部分被告行蹤不定, 聯繫方式經常改變, 其家屬成員也無法聯繫到他, 但他又偶爾會回家,
只是時間是個變數。 這類案件又不適用公告送達, 從而使案件陷入中止狀態。

對此, 該院建議:一、立案時, 應當向當事人告知有關送達的規定, 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要求提交準確、有效的聯繫方式, 並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 載明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電話號碼等專案, 對於未提交或提交無效地址, 又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聯繫的, 應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二、加強審判人員的責任心, 對該類案件一般不能直接適用郵寄送達, 應先到被告所在的村委會及其成年家屬進行調查, 對被告現在的務工位址及聯繫方式進行確定, 再適用郵寄送達或者留置送達。 三、是探索創新送達方式, 對於在外務工、往返不便且無法郵寄送達的案件,

可採取、傳真、電子郵件、QQ視頻、微信等方式送達, 並以被送達人提交的確認材料作為送達依據, 對於有意規避的可採取短信送達方式, 可將送達內容以短信形式告知被送達人, 並通過短信服務平臺查詢短信接收情況, 若已接收則應視為已送達;四、加強法制宣傳。 聯合鄉政府、村委會進行普法教育, 並採用典型案件進行教育, 及時糾正其規避接受法律文書的錯誤思想, 認真做好釋法析理的工作;五、對於行蹤不定的被告, 審判人員要加強與當地村委會聯繫, 告知村委會一旦被告歸家應及時與法院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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