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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可否獲賠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案情]

2013年11月22日晚, 賴某駕駛贛JX****小車從市區北橋路段載客李某某、甘某某兩人至宣風, 當行至萍高線茶亭裡路段時駛出路外翻入公路左邊岸下水溝, 造成李某某、賴某受傷, 甘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 賴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某某、甘某某不負此次事故責任。 贛JX****小車實際車主為張某, 名義車主為某運輸公司。 贛JX****車輛由某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萍鄉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 保險單中載明投保車輛核定載客人數總計5人, 司乘人員總計5人, 每人(座)責任限額150000元,

投保座位數5座, 累計責任限額750000元。 因協商不成, 賴某將張某、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萍鄉分公司告上法庭, 請求法院判令眾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人民幣26360元。

[分歧]

關於本案保險公司是否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是為了化解承運風險而設定的一個商業保險合同, 主要是針對旅客的賠償, 駕駛員不屬於理賠物件, 即便收了保費, 也僅屬保險合同簽訂失誤, 只須退還保費。

第二種觀點認為, 涉案車輛核載為五座, 而保險合同承保座位數也為五座, 視為該合同將駕駛員亦列為保險物件, 是對保險物件的範圍擴大, 保險公司應對駕駛員在事故中受到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

[評析]

對於本案的處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是為了化解承運風險而設定的一個保險合同, 其責任保險條款是針對旅客的賠償, 賴某是駕駛員, 本不屬於理賠特定物件。 但在涉案的保險合同中, 被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人數及司乘人員均為5人, 投保座位數為5座, 應視為雙方將駕駛員列為保險對象, 是對保險標的(物件)的範圍擴大, 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時生效”,

涉案保險合同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 亦不違反法律規定, 故該保險合同有效。 雖保險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也明確其責任保險條款是針對旅客的賠償,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不負責賠償, 但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的說明義務, 故仍應對駕駛員在事故中受到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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