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牛建平
“華鎣市市場物業開發中心領取1440元, 村務助理詹邦蓉領取1680元, 原村主任唐禎海領取440元, 駐村幹部蘭先華領取200元, 村紀檢小組長唐玉定領取200元。 彭建鑫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 2017年12月, 彭建鑫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文自民受到通報批評處理, 唐禎海、詹邦蓉分別受到談話誡勉處理, 蘭先華受到談話誡勉處理並被責成向悅來鎮黨委作出書面檢查, 唐玉定被責成向悅來鎮黨委作出書面檢查, 違紀所得已收繳。
3、岳池縣恐龍鄉石龍社區工作人員楊衛東違規操辦婚宴問題。 2016年1月31日, 楊衛東為其子操辦婚宴,
4、武勝縣龍女鎮馬耳石村原黨支部書記陳易萬、原村主任向潤明、村文書汪洪波違規公款吃喝等問題。 2014年至2017年, 陳易萬、向潤明、汪洪波三人多次以會務費、材料費、辦公費等名義在村上報銷費用共計6632元, 用於個人煙酒開支。 三人還私分該村2014、2015年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共計2400元, 每人分得800元。 2018年3月, 陳易萬、向潤明、汪洪波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違紀所得已退賠。
5、鄰水縣西天鄉走馬村村主任吳志勇違規操辦生日宴問題。 2017年11月17日, 吳志勇在家中為自己操辦50歲生日宴,
6、廣安市財政局企業科科長覃秋平違規收受禮金問題。 2014年至2016年, 覃秋平先後3次收受礦山救護大隊原大隊長仲維華(已被雙開, 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所送現金共計1.5萬元, 分別為:2014年, 到廣安市礦山救護大隊調研時收受仲維華所送現金0.3萬元;2015年11月, 其子結婚時收受仲維華所送禮金0.2萬元;2016年春節, 收受仲維華以拜年名義所送現金1萬元。 2018年3月, 覃秋平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違紀所得已收繳。
7、廣安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隊政委楊傑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問題。 2017年5月28日至6月19日, 楊傑先後3次在廣安城區將川X1037警車公車私用。
13起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違紀違法典型案件
1、市地稅局職工趙玉丹酒後駕車案。 2017年7月19日晚, 趙玉丹在淩雲路某餐廳吃飯並飲酒後, 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青蓮街與建安中路交叉口時遇交警檢查, 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72.6mg/100ml, 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2017年7月31日, 市交警支隊第一大隊給予趙玉丹罰款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17年10月, 市地稅局監察室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廣安區彭家鄉金橋村主任向永華酒後駕車案。 2017年7月25日晚, 向永華在廣安區城南思源廣場附近一家火鍋店吃飯並飲酒後, 駕駛小型麵包車行駛至小平故里遊客中心停車場出口路段時遇交警檢查,
3、廣安區萬盛街道辦事處職工夏鐘銘酒後駕車案。 2017年9月10日晚, 夏鐘銘在淩雲路某餐廳吃飯並飲酒後, 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淩雲大橋時遇交警檢查, 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31.8mg/100ml, 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2017年9月11日, 市交警支隊第一大隊給予夏鐘銘罰款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17年12月, 廣安區北辰街道紀工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4、前鋒區商務局供銷社主任談博酒後駕車案。
5、前鋒區文廣新局職工曹洪建酒後駕車案。 2017年6月30日晚, 曹洪建在協興鎮親戚家吃飯並飲酒後, 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小平故里遊客中心停車場出口路段時遇交警檢查, 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71.1mg/100ml, 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2017年7月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二大隊給予曹洪建罰款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17年12月,前鋒區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6、華鎣市交通運輸局質監股股長馬光兵酒後駕車案。2016年10月20日晚,馬光兵在老郵局附近某夜市吃飯並飲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華鎣市紅岩路老郵局路口時遇交警檢查,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51.8mg/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6年10月21日,華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馬光兵罰款和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7年5月,華鎣市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7、華鎣市國土局永興國土所負責人李正中酒後駕車案。2017年3月9日晚,李正中在華鎣市星星路某食店吃飯並飲酒後,駕駛小轎車途經華鎣中學校門口時遇交警檢查,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31mg/ 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7年3月9日,華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李正中罰款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7年9月,華鎣市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岳池縣長田鄉爛堰村原黨支部書記周偉醉駕案。2016年12月26日下午,周偉飲酒後駕駛麵包車,行至長田鄉爛堰村交通檢查站附近時,與一輛同向行駛的摩托車發生追尾,造成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周偉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6.59mg/100ml。2018年1月25日,岳池縣人民法院以周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2018年3月,岳池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9、岳池縣花板鄉梓桐廟村黨員唐良廣醉駕案。2017年6月18日晚,唐良廣飲酒後駕駛三輪摩托車由石埡鎮開往普安鎮,當行至普安鎮黃泥牆村路段時,與魏某某駕駛的一輛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魏某某車上的搭乘人員唐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唐良廣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00.76mg/100ml。2017年9月13日,岳池縣人民法院以唐良廣犯危險駕駛罪,判決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8年2月,岳池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0、武勝縣龍女鎮沙河村黨員羅應生醉駕案。2017年2月4日晚,羅應生飲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武勝縣沿口鎮建設銀行外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羅應生髮生交通事故時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73.24mg/100ml。2017年4月27日,武勝縣人民法院以羅應生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2017年10月,武勝縣龍女鎮黨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1、鄰水縣觀音橋鎮白羊寺村文書林厚軍醉駕案。2016年10月13日中午,林厚軍在鄰水縣觀音橋鎮某餐廳吃飯並飲酒後,無證駕駛150型兩輪摩托車行駛至觀音橋鎮加油站處,遇交警檢查。經鑒定,林厚軍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0.92mg/100ml。2017年3月29日,鄰水縣人民法院以林厚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7年4月,鄰水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2、經開區奎閣街道辦事處窯灣村支部書記陳守國酒後駕車案。2017年6月21日晚,陳守國在廣安區環溪二路某火鍋店吃飯並飲酒後,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至環溪二路與富源街交叉路口時遇交警檢查,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75.9mg/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7年6月22日,市交警支隊第一大隊給予陳守國罰款和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7年9月,經開區奎閣街道紀工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3、棗山園區國土局職工蔣嘉陵酒後駕車案。2017年2月17日晚,蔣嘉陵在廣安區城南五福橋某火鍋店吃飯並飲酒後,駕駛小轎車行駛至東陽濱江麗景旁新橋時遇交警檢查,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24.8mg/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7年2月17日,市交警支隊第一大隊給予蔣嘉陵罰款和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7年9月,棗山園區紀工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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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前鋒區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6、華鎣市交通運輸局質監股股長馬光兵酒後駕車案。2016年10月20日晚,馬光兵在老郵局附近某夜市吃飯並飲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華鎣市紅岩路老郵局路口時遇交警檢查,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51.8mg/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6年10月21日,華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馬光兵罰款和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7年5月,華鎣市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7、華鎣市國土局永興國土所負責人李正中酒後駕車案。2017年3月9日晚,李正中在華鎣市星星路某食店吃飯並飲酒後,駕駛小轎車途經華鎣中學校門口時遇交警檢查,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31mg/ 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7年3月9日,華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李正中罰款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7年9月,華鎣市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岳池縣長田鄉爛堰村原黨支部書記周偉醉駕案。2016年12月26日下午,周偉飲酒後駕駛麵包車,行至長田鄉爛堰村交通檢查站附近時,與一輛同向行駛的摩托車發生追尾,造成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周偉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6.59mg/100ml。2018年1月25日,岳池縣人民法院以周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2018年3月,岳池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9、岳池縣花板鄉梓桐廟村黨員唐良廣醉駕案。2017年6月18日晚,唐良廣飲酒後駕駛三輪摩托車由石埡鎮開往普安鎮,當行至普安鎮黃泥牆村路段時,與魏某某駕駛的一輛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魏某某車上的搭乘人員唐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唐良廣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00.76mg/100ml。2017年9月13日,岳池縣人民法院以唐良廣犯危險駕駛罪,判決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8年2月,岳池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0、武勝縣龍女鎮沙河村黨員羅應生醉駕案。2017年2月4日晚,羅應生飲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武勝縣沿口鎮建設銀行外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羅應生髮生交通事故時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73.24mg/100ml。2017年4月27日,武勝縣人民法院以羅應生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2017年10月,武勝縣龍女鎮黨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1、鄰水縣觀音橋鎮白羊寺村文書林厚軍醉駕案。2016年10月13日中午,林厚軍在鄰水縣觀音橋鎮某餐廳吃飯並飲酒後,無證駕駛150型兩輪摩托車行駛至觀音橋鎮加油站處,遇交警檢查。經鑒定,林厚軍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80.92mg/100ml。2017年3月29日,鄰水縣人民法院以林厚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2017年4月,鄰水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12、經開區奎閣街道辦事處窯灣村支部書記陳守國酒後駕車案。2017年6月21日晚,陳守國在廣安區環溪二路某火鍋店吃飯並飲酒後,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至環溪二路與富源街交叉路口時遇交警檢查,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75.9mg/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7年6月22日,市交警支隊第一大隊給予陳守國罰款和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7年9月,經開區奎閣街道紀工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3、棗山園區國土局職工蔣嘉陵酒後駕車案。2017年2月17日晚,蔣嘉陵在廣安區城南五福橋某火鍋店吃飯並飲酒後,駕駛小轎車行駛至東陽濱江麗景旁新橋時遇交警檢查,現場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為24.8mg/100ml,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17年2月17日,市交警支隊第一大隊給予蔣嘉陵罰款和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7年9月,棗山園區紀工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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