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 北流限期清退共用電動自行車消息一出, 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 並發出了不同聲音。
市民看法各異
多半支持“先完善, 後運營”
23日, 玉林晚報微信公眾號同步發表北流電動自行車限期清退消息, 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太兒戲了!發生了不可挽回的事情, 誰來承擔責任?”網友“恰好的時間, 遇上”贊同並認為應該整改, 因為有些未滿12歲的小朋友也常踩著遛彎, 旁邊也沒個監護人。 網友“圓O??”也親眼看到了電動自行車投放存在的安全隱患, “看到有小孩騎, 控制不了就摔了。 ”“圓O??”留言。
市民除對電動自行車存在的安全隱患產生擔憂外, 更關注其中存在的法律責任。 網友“耀哥哥”提出了自己的擔憂:無牌上路, 出事故誰負責,
“車上牌後才能實現監管, 這是規範市場運行的有效管理方式。 ”網友“出其不意”對清退行動給出了自己的理性解讀:沒有批准, 只好限期清退!
對於清退舉措, 也有網友不理解, 他們認為因存在風險而採用行政手段限制, 是對企業發展的一種打擊。 網友“XL”認為是“懶得管理而已”。 網友“淺·林”則提出“為何不加強管理?”的質疑。 網友“曾宇”認為:不能一刀切。
有人讚賞, 有人反對, 更有人提出了期望。 網友“阿鐘”直言:支持北流的決定, 玉林的共用單車也該嚴管。
運營商:未造成重大影響, 車輛將投放其他城市
24日, 記者聯繫上北流某電動自行車的區域代理李志聰, 就相關情況進行瞭解。
李志聰介紹, 在北流投放的車輛在生產階段均嚴格按國標生產,
“前期投放時想著邊試運營, 邊辦理相關手續, 沒有想到會遇到這個情況。 ”李志聰表示, 作為區域代理運營方, 在前期工作中確實沒有深慮到突發狀況, 因為他們在全國各地的市場都能順利獲批。
據悉, 該公司原本計畫於4月在玉林投放, 對於該計畫, “看看玉林政府的態度再做決定。
管理方:安全隱患不容忽視後果終須消費者買單
就市民的看法, 記者向相關管理部門進行了回饋。 工作人員表示, 投放前期運營方未經審批就“先斬後奏”, 違反了相關管理規定, 投放期間出現了車輛亂停亂放、騎車違章等現象, 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一項交通工具處於脫管狀態, 其產生的後果終究要消費者自己買單, 而監管部門對無牌無證上路的電動車進行處理, 是確保市民安全使用的一道防線, 希望市民給予理解和支持。
根據國家質監局發佈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0公里, 整車品質應不大於40公斤。 該工作人員介紹, 雖然投放北流的電動自行車並未超標, 但因為監管難度大, 常有未成年的孩子偷騎, 超速、超重駕駛現象時有發生, 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一旦未達到駕駛年齡的小朋友發生交通事故, 即便是事故的受害方, 也需為此擔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作為監護方也得為此買單。
北流“清退”並非個案
《意見》明確“不鼓勵發展”記者注意到, 2017年由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共同頒佈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標明“各地要堅
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同時明確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共用電動車受到市場歡迎的同時,同樣遇到了監管困難的瓶頸,何去何從引人關注。記者通過網路查詢瞭解到,北流共用電動車被政府清退並非個案。《山西晚報》4月10日刊發新聞《共用電單車違投將清退電動自行車下月上牌才能騎》,太原市政府對一批新投放的共用電動自行車認定為違規投放,進行清退的同時出臺新規,從5月1日起,騎行電動自行車需滿足“車輛實名登記上牌照”“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等諸多條件。
記者從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瞭解到,杭州、北京、上海等多地已經叫停共用電動車,而深圳、南京、武漢、廣州、天津等地也明確表示“不發展共用電動車”。
原標題:一度火熱,終是曇花一現
共用電動自行車 在清退中“退燒”
管理方直言“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國家多部委聯合發文明確“不鼓勵發展”
2017年由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共同頒佈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標明“各地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同時明確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共用電動車受到市場歡迎的同時,同樣遇到了監管困難的瓶頸,何去何從引人關注。記者通過網路查詢瞭解到,北流共用電動車被政府清退並非個案。《山西晚報》4月10日刊發新聞《共用電單車違投將清退電動自行車下月上牌才能騎》,太原市政府對一批新投放的共用電動自行車認定為違規投放,進行清退的同時出臺新規,從5月1日起,騎行電動自行車需滿足“車輛實名登記上牌照”“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等諸多條件。
記者從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瞭解到,杭州、北京、上海等多地已經叫停共用電動車,而深圳、南京、武漢、廣州、天津等地也明確表示“不發展共用電動車”。
原標題:一度火熱,終是曇花一現
共用電動自行車 在清退中“退燒”
管理方直言“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國家多部委聯合發文明確“不鼓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