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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路公交上,大膽色狼猥褻9歲女童被抓,調查後發現他竟然……

702公車上

一外來打工的男子

竟將“鹹豬手”伸向了九歲女童

.....

事件回顧

2017年8月7日下午, 來連旅遊的戴先生夫妻帶著9歲的女兒丹丹(化名),

乘坐702路公車, 因為沒有座位, 三人就分開站著。 戴先生面對著丹丹, 當時丹丹身後站著一位穿黑衣服的男子, 不久戴先生就發現這名男子的手不太老實。

丹丹:

“ 剛開始是感覺什麼東西好像碰了一下, 沒感覺怎麼著, 之後就感覺是手指頭摸的......”

戴先生:

“ 他的手放在孩子屁股和腰的位置, 但是因為我是在對面, 只覺得他的手在動, 但我不清楚他到底在幹什麼。 ”

戴先生看見黑衣男子的手放在丹丹屁股和腰的位置, 而且感覺男子的手在動, 但戴先生不清楚男子到底在幹什麼。 不過在戴先生看過去之後, 男子就停了手, 戴先生並不能確定對方是不是有意而為, 於是靈機一動戴上了墨鏡。

“ 他的手放在孩子那塊兒了, 已經比之前動作要大的多, 能看清楚他的手在動。 ”

戴先生立即上前制止了男子的行為, 但對方卻並不承認摸了丹丹。 由於車上乘客比較多, 公車上的監控畫面並不能顯示男子是否有異常行為, 雙方在車上發生了爭執, 之後戴先生報了警。

此前曾多次猥褻幼女

民警將當事雙方都帶回了派出所裡。 沒想到派出所裡剛才還死不承認的黑衣男子, 一經審問就老老實實地說出了實情!

王某交代, 他是故意乘坐這個公車, 在公車上專門盯著十多歲的小女孩兒下手, 然後猥褻這些小女孩兒。

據瞭解, 王某今年只有22歲, 錦州人, 來大連打工一年多, 讓人詫異的是, 如此行為王某竟然不是第一次做了!從五六個月之前開始, 他就頻繁在公車上做出如此舉動。

僅就王某交代的, 就有五六起他在公車上針對小女孩兒的不文明行為, 但很多小女孩兒在遇到這類事情的時候,

都像丹丹一樣不敢說話。

丹丹說她當時很害怕, 擔心自己說出來對方會打她。 而這種沉默讓王某的膽子越來越大, 直到這次被戴先生抓了現行。

案件後續

2017年8月7日, 王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日, 同年8月22日執行完畢。 後因涉嫌刑事犯罪, 同年8月25日, 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王某被逮捕。

2017年11月13日,檢察機關以犯猥褻兒童罪對王某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為滿足性刺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認為:

“ 雖然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猥褻,但不應當認定為“當眾”猥褻。“當眾”強調的是行為的公然性和非隱蔽性,但本案只有被害人及其父親看到了王某的猥褻行為,王某實施犯罪時是秘密的、非公開的,公車上的其他乘客對此也並未察覺,該行為與在公共場所當著眾人,毫無忌憚的公然實施猥褻不同,也沒有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程度,不屬於“當眾”猥褻。王某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危害後果不大。王某採取用手隔著裙子摸臀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相較於其他常見猥褻方式,王某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人身危險性較弱,根據被害人父親陳述被害人除事發當日有情緒緊張、害怕的表述外,至今已漸趨平復,未有更大影響,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王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對王某從輕處罰。”

犯猥褻兒童罪被判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7日14時許,王某乘坐702路公車,行使至西崗區南石道街至北石道街路段時,採取用手隔著裙子摸臀的方式,先後兩次對未滿12周歲的丹丹實施猥褻,被丹丹父親發現並制止後報警,員警趕至現場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

“ 王某為滿足性刺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關於辯護人對王某不構成當眾猥褻的辯護意見,因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王某在運行的公共汽車上當眾猥褻兒童,而無論在場人員是否看到,都不影響當眾的認定,因此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近日,西崗區人民法院判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

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王某被逮捕。

2017年11月13日,檢察機關以犯猥褻兒童罪對王某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為滿足性刺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認為:

“ 雖然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猥褻,但不應當認定為“當眾”猥褻。“當眾”強調的是行為的公然性和非隱蔽性,但本案只有被害人及其父親看到了王某的猥褻行為,王某實施犯罪時是秘密的、非公開的,公車上的其他乘客對此也並未察覺,該行為與在公共場所當著眾人,毫無忌憚的公然實施猥褻不同,也沒有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程度,不屬於“當眾”猥褻。王某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危害後果不大。王某採取用手隔著裙子摸臀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相較於其他常見猥褻方式,王某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人身危險性較弱,根據被害人父親陳述被害人除事發當日有情緒緊張、害怕的表述外,至今已漸趨平復,未有更大影響,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王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對王某從輕處罰。”

犯猥褻兒童罪被判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7日14時許,王某乘坐702路公車,行使至西崗區南石道街至北石道街路段時,採取用手隔著裙子摸臀的方式,先後兩次對未滿12周歲的丹丹實施猥褻,被丹丹父親發現並制止後報警,員警趕至現場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

“ 王某為滿足性刺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關於辯護人對王某不構成當眾猥褻的辯護意見,因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王某在運行的公共汽車上當眾猥褻兒童,而無論在場人員是否看到,都不影響當眾的認定,因此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近日,西崗區人民法院判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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