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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逐年遞增 需將民營企業納入國家反腐體系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陳磊

民營企業家孫偉勝實際控制的上海勝芊實業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計95萬元,被法院一審判決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20萬元。

在過去4年間,此類單位行賄犯罪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狀態。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民營企業家腐敗案件資料顯示,2014年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為14次,2015年增加到46次,2016年為87次,2017年則猛增到184次。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党的十八大以來,一方面,我國對行賄犯罪的查處力度在逐漸加強;另一方面,在高壓反腐態勢下,一些民營企業家為規避行賄風險轉向單位行賄,“亟需在制度安排上把私營部門納入國家整體反腐敗規劃中”。

查處行賄力度加大

上海勝芊實業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只是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佈的其中一起民營企業家腐敗案件。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法律文書,勝芊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毛某,是孫偉勝的母親,總經理孫偉勝是公司實際上的控制人。

 

2013年至2014年,勝芊實業公司承接了神龍汽車有限公司4S店裝飾材料供應業務。

孫偉勝為尋求和感謝時任神龍汽車公司網路部網點建設專案經理胡某(另案處理)、神龍汽車公司行銷總部網路部部長王某(已判刑)在業務上的關照,先後5次送給胡某現金共計90萬元,送給王某現金5萬元。

胡某等人受賄一事案發後,2016年4月21日,孫偉勝向檢察機關投案。 同日,他因涉嫌行賄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孫偉勝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逮捕。 因神龍汽車公司地處湖北省武漢市,孫偉勝一案由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辦理。

2017年1月,勝芊實業公司、被告人孫偉勝犯單位行賄罪,被公訴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被告人孫偉勝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具體實施行賄行為,單位及個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孫偉勝同時有自首行為。

2017年7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上海勝芊實業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孫偉勝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  

這只是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其中一起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案件。 近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相關課題組在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高端論壇上發佈研究報告稱,2014年至2017年,中國裁判文書網總計公佈了1569名民營企業家涉腐敗犯罪,腐敗犯罪次數為1666次。

課題組成員、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向《法制日報》記者解釋說,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行賄、單位行賄等犯罪行為,此外,民營企業家涉及一個罪名,則統計為一次犯罪。

報告顯示,在過去4年民營企業家1666次腐敗犯罪中,高頻罪名的前5位元順序每年有所不同,但始終包括單位行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

其中,4年間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總計有331次,民營企業家個人實施的行賄犯罪總計有179次。

對此,彭新林認為,近年來,在高壓反腐的態勢下,一些黨員領導幹部落馬的同時,也帶出其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企業家,也就是民營企業家,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不良的“政商關係”。

在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看來,這一資料充分說明當前少數民營企業的行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個別企業家仍在通過行賄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當然這一趨勢也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行賄行為力度的不斷加大。

“但我們也要看到,黨的十八大以來,企業家行賄的現象仍然是少數,整體的營商環境和政商關係總體上是好的。 ”宋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行賄犯罪逐年遞增

四川蜀漢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華地土地開發整理有限公司被判犯單位行賄罪則是在2016年。

周玉寧是上述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

2012年,時任四川省成都市土地開發整治服務中心主任劉某告知周玉寧,下轄的都江堰市天馬鎮有個土地整理專案。周玉寧表示願意做,但是說自己的公司沒有相關施工資質。

劉某介紹陳某給周玉寧,以聯繫公司借資質,同時給時任都江堰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王某等人打電話介紹並要求關照周玉寧。

2013年1月,都江堰市國土資源局啟動土地整理專案招投標工作,王某提前將專案的預算和投標資質告訴周玉寧,並讓招標代理公司説明周玉寧中標。

周玉甯通過陳某聯繫借到泰龍公司的資質投標該專案,並通過泰龍公司聯繫其他4家公司參加招投標,以保證自己中標。

周玉甯在泰龍公司中標後,給劉某現金200萬元作為酬謝。周玉甯與劉某早就認識,此前曾因為感謝劉某在一起土地流轉中給予的幫助,分兩次送給劉某現金400萬元。

2015年7月,周玉寧因涉嫌行賄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理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蜀漢公司和華地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劉某行賄600萬元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周玉寧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具體實施行賄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隨後的判決結果是,蜀漢公司和華地公司分別犯單位行賄罪,各判處罰金50萬元,周玉寧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記者在前述報告中看到,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年公佈的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有87起,2017年則是184起。

在資料統計的開始年度2014年,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有14起,到了2015年上升到46起。

課題組成員在報告中說,資料顯示,2014年至2017年,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呈現逐年遞增的態勢,同時,在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頻次的排名中,由2014年的第五位逐年上升,2016年升至第二位,2017年升至第一位。

與此相關的資料是,過去4年間,民營企業家行賄犯罪總體保持穩中有升態勢,2014年行賄犯罪次數為18次,2015年上升到59次,在2016年小幅下降到39次後,于2017年增加到63次。

對此,彭新林告訴記者,單位行賄罪逐漸成為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的最高頻罪名,結合行賄罪保持穩定態勢,與3個因素有關。

彭新林說,一是民營企業因生存環境壓力,不惜通過商業賄賂獲得交易機會;二是在高壓反腐態勢下,個人行賄向單位行賄轉變,以規避行賄風險;三是行賄與受賄一起查的反腐敗政策導向在實踐中已經發揮了作用。

在彭新林看來,在更深層次上,這也反映出政商關係與營商環境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隱患。

制度規範政商關係

實際上,中央已經高度關注這一問題。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發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

在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高端論壇上,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高銘暄說,這是中央首次專門發文明確企業家精神的價值和企業家的重要作用,積極推行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的理論和實踐,無疑是對中央重大政策要求的努力貫徹和積極回應。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

在彭新林看來,新型政商關係,就新在“親”“清”這二字上。“親”就是親近,強調雙方真誠交流;“清”就是清白,要求彼此光明磊落。對領導幹部而言,就是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對民營企業家而言,就是要做到遵紀守法辦企業。

“政商關係不良,是企業家腐敗犯罪多發頻發的重要誘因。”彭新林說,“在政商關係不良的背後,則是保障市場主體地位平等與促進公平競爭的制度供給不足。”

他的建議是,政府與企業不僅要從認識上理清政商關係,更要從制度上加以規範,包括健全法律法規制度。特別是通過法律制度規範政府權力邊界、規範企業經營行為、規範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為領導幹部和企業家交往提供法律依據與法治保障。

宋偉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可以從三個方面應對民營企業家行賄犯罪,一是進一步健全制度體系,加強對企業合規行為的管理,出臺反商業賄賂標準;二是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保持對行賄行為的零容忍;三是規範黨員領導幹部的權力運行,抵制企業行賄行為,保證實現親清政商關係。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課題組補充說,傳統的反腐敗,主要著眼於公共部門,對私營部門的反腐敗沒有得到應有重視。對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態勢的揭示,有助於判斷私營部門腐敗形勢,從而在制度安排和資源投入上將私營部門納入國家統一反腐敗規劃中,實行全面反腐。

周玉寧是上述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

2012年,時任四川省成都市土地開發整治服務中心主任劉某告知周玉寧,下轄的都江堰市天馬鎮有個土地整理專案。周玉寧表示願意做,但是說自己的公司沒有相關施工資質。

劉某介紹陳某給周玉寧,以聯繫公司借資質,同時給時任都江堰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王某等人打電話介紹並要求關照周玉寧。

2013年1月,都江堰市國土資源局啟動土地整理專案招投標工作,王某提前將專案的預算和投標資質告訴周玉寧,並讓招標代理公司説明周玉寧中標。

周玉甯通過陳某聯繫借到泰龍公司的資質投標該專案,並通過泰龍公司聯繫其他4家公司參加招投標,以保證自己中標。

周玉甯在泰龍公司中標後,給劉某現金200萬元作為酬謝。周玉甯與劉某早就認識,此前曾因為感謝劉某在一起土地流轉中給予的幫助,分兩次送給劉某現金400萬元。

2015年7月,周玉寧因涉嫌行賄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理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蜀漢公司和華地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劉某行賄600萬元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周玉寧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具體實施行賄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隨後的判決結果是,蜀漢公司和華地公司分別犯單位行賄罪,各判處罰金50萬元,周玉寧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記者在前述報告中看到,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年公佈的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有87起,2017年則是184起。

在資料統計的開始年度2014年,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有14起,到了2015年上升到46起。

課題組成員在報告中說,資料顯示,2014年至2017年,民營企業家單位行賄犯罪呈現逐年遞增的態勢,同時,在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頻次的排名中,由2014年的第五位逐年上升,2016年升至第二位,2017年升至第一位。

與此相關的資料是,過去4年間,民營企業家行賄犯罪總體保持穩中有升態勢,2014年行賄犯罪次數為18次,2015年上升到59次,在2016年小幅下降到39次後,于2017年增加到63次。

對此,彭新林告訴記者,單位行賄罪逐漸成為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的最高頻罪名,結合行賄罪保持穩定態勢,與3個因素有關。

彭新林說,一是民營企業因生存環境壓力,不惜通過商業賄賂獲得交易機會;二是在高壓反腐態勢下,個人行賄向單位行賄轉變,以規避行賄風險;三是行賄與受賄一起查的反腐敗政策導向在實踐中已經發揮了作用。

在彭新林看來,在更深層次上,這也反映出政商關係與營商環境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隱患。

制度規範政商關係

實際上,中央已經高度關注這一問題。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發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

在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高端論壇上,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高銘暄說,這是中央首次專門發文明確企業家精神的價值和企業家的重要作用,積極推行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的理論和實踐,無疑是對中央重大政策要求的努力貫徹和積極回應。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

在彭新林看來,新型政商關係,就新在“親”“清”這二字上。“親”就是親近,強調雙方真誠交流;“清”就是清白,要求彼此光明磊落。對領導幹部而言,就是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對民營企業家而言,就是要做到遵紀守法辦企業。

“政商關係不良,是企業家腐敗犯罪多發頻發的重要誘因。”彭新林說,“在政商關係不良的背後,則是保障市場主體地位平等與促進公平競爭的制度供給不足。”

他的建議是,政府與企業不僅要從認識上理清政商關係,更要從制度上加以規範,包括健全法律法規制度。特別是通過法律制度規範政府權力邊界、規範企業經營行為、規範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為領導幹部和企業家交往提供法律依據與法治保障。

宋偉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可以從三個方面應對民營企業家行賄犯罪,一是進一步健全制度體系,加強對企業合規行為的管理,出臺反商業賄賂標準;二是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保持對行賄行為的零容忍;三是規範黨員領導幹部的權力運行,抵制企業行賄行為,保證實現親清政商關係。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課題組補充說,傳統的反腐敗,主要著眼於公共部門,對私營部門的反腐敗沒有得到應有重視。對民營企業家腐敗犯罪態勢的揭示,有助於判斷私營部門腐敗形勢,從而在制度安排和資源投入上將私營部門納入國家統一反腐敗規劃中,實行全面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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