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多久算違法呢?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的法律知識, 僅供參考。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 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本月工資在第三個月發放屬於違法, 如1月份工資在3月份發放就屬於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發生在兩年之內的, 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如是離職結算, 勞動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後15日內和企業結清工資。
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所以由此可知, 拖欠工資並沒有規定是超出一個具體的時間才算違法, 只要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都屬於違法。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 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是勞動部在1994年12月6日發佈的通知,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 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準、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 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 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