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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仍實施家暴 還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原題)離婚後前夫仍實施家暴 還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

顏某(男)與周某(女)調解離婚後, 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隨母親周某一起生活。

然而每當顏某心情不好的時候, 便不管不顧地到前妻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前妻和三個孩子, 干擾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不說, 還她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周某多次報警, 然而效果甚微, 派出所的民警們只能管得了當時, 過不了幾日, 顏某依會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 連女方的親友都躲不過。 周某無奈下帶著三名子女訴至人民法院, 請求禁止顏某毆打、威脅或者騷擾、跟蹤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以及禁止顏某住在母子四人身邊。

此案經海州區法院審查後, 認為周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條件, 遂做出裁定:1、禁止顏某對周某及三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顏某騷擾、跟蹤、接觸周某母子四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法官說法:

此案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 人民法院發出的較為典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其所針對的“離婚後家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前,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雖有“人身保護令”的相關規定, 但申請時要依附於離婚等訴訟。 但現實中, 很多情況下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依然會遭受到家庭暴力, 而往往只有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會介入, 非常不利於青少年權益的保護。

新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對人身保護裁定做了相對全面的規定:人身保護裁定可獨立申請;申請人不僅僅是受害者本人, 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保護的範圍也有所擴展,

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家庭成員一旦遭受家暴, 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從而避免嚴重後果的產生。 這使得青少年在遭受家庭暴力時,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及時有效的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稿: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轉載:江蘇高院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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