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離婚後前夫仍實施家暴 還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
顏某(男)與周某(女)調解離婚後, 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隨母親周某一起生活。
此案經海州區法院審查後, 認為周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條件, 遂做出裁定:1、禁止顏某對周某及三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顏某騷擾、跟蹤、接觸周某母子四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法官說法:
此案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 人民法院發出的較為典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其所針對的“離婚後家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前,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雖有“人身保護令”的相關規定, 但申請時要依附於離婚等訴訟。 但現實中, 很多情況下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依然會遭受到家庭暴力, 而往往只有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會介入, 非常不利於青少年權益的保護。
新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對人身保護裁定做了相對全面的規定:人身保護裁定可獨立申請;申請人不僅僅是受害者本人, 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保護的範圍也有所擴展,
稿: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轉載:江蘇高院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