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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育課足球比賽被撞受傷 上海一中院終審裁定校方承擔部分責任

中青線上訊記者日前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 該院近日終審改判了一起校園傷害案件。 這起案件中, 學生小於在校園體育課上參加足球比賽, 從對方球員小汪身後撲上去搶球, 導致自己倒地受傷, 家長把學校、對方球員小汪起訴上了法庭。 最終, 上海一中院終審裁定, 校方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受傷同學自行承擔該起意外傷害事故的其餘責任後果, 一起踢球的對方同學無過錯, 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中學體育課上, 兩個班級在體育老師的安排下進行足球比賽,

小汪在運球時, 小於從小汪背後撲上去搶球, 兩人撞在一起, 小於沒站穩倒地受傷。 事故發生後, 小於被送到醫院治療, 醫院診斷為“右鎖骨中段骨折”。 事發時, 小於和小汪均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小於的父母認為由於學校監管不到位, 小汪導致小於受傷, 因此將學校、小汪及其父母告上法院, 要求賠償小於醫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近1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未成年人在學校上體育課時發生碰撞導致受傷, 目前證據不能證明某一方存在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 認定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酌情認定小於、小汪、學校各承擔三分之一責任, 綜合考量小於的合理損失, 判決學校、小汪方各賠償1萬餘元。

小汪不服, 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並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六名同學和體育老師的書面證詞, 證明小於上場踢球並非體育老師安排, 是自己搶球倒地受傷, 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認為, 小汪提供的證據可以作為新證據採納。 本案發生在學校安排的體育課上, 雖然小於系未經體育老師安排自己上場踢球, 但體育老師未將其撤下場, 應視為參與比賽的踢球隊員之一。 小於在踢球過程中為搶球撞到小汪而自己倒地受傷, 該損害後果系小於自己的行為造成, 對此小汪並無過錯, 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沒有證據證明體育老師曾對小於進行過賽前的安全教育, 故學校存在管理、指導方面的疏忽, 應承擔相應責任。

審判法官對該案釋法時建議,

學校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體育活動, 應事先對學生進行比賽規則、注意事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以盡到管理、指導職責。 此外, 未成年學生參加足球、籃球等高對抗性體育運動, 應該自我預知發生意外傷害的風險, 儘量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身體傷害。

責編:董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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