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線上訊記者日前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 該院近日終審改判了一起校園傷害案件。 這起案件中, 學生小於在校園體育課上參加足球比賽, 從對方球員小汪身後撲上去搶球, 導致自己倒地受傷, 家長把學校、對方球員小汪起訴上了法庭。 最終, 上海一中院終審裁定, 校方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受傷同學自行承擔該起意外傷害事故的其餘責任後果, 一起踢球的對方同學無過錯, 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中學體育課上, 兩個班級在體育老師的安排下進行足球比賽,
一審法院認為, 未成年人在學校上體育課時發生碰撞導致受傷, 目前證據不能證明某一方存在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 認定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酌情認定小於、小汪、學校各承擔三分之一責任, 綜合考量小於的合理損失, 判決學校、小汪方各賠償1萬餘元。
小汪不服, 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 小汪提供的證據可以作為新證據採納。 本案發生在學校安排的體育課上, 雖然小於系未經體育老師安排自己上場踢球, 但體育老師未將其撤下場, 應視為參與比賽的踢球隊員之一。 小於在踢球過程中為搶球撞到小汪而自己倒地受傷, 該損害後果系小於自己的行為造成, 對此小汪並無過錯, 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沒有證據證明體育老師曾對小於進行過賽前的安全教育, 故學校存在管理、指導方面的疏忽, 應承擔相應責任。
審判法官對該案釋法時建議,
責編:董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