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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開展對教育培訓機構不正當競爭等相關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

為切實解決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期, 教育部辦公廳、工商總局辦公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 為貫徹落實《通知》的相關精神, 切實履行好職責分工, 省工商局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對教育培訓機構不正當競爭等相關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

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 其經營行為應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全省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的監管力度, 發現有以下行為的, 依法予以處罰並公示:1.虛假宣傳行為;2.商業賄賂行為;3.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如: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4.違反廣告法的行為, 如: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等;5.消費欺詐行為以及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6.無照經營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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