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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法院2件案件入選2017年度湖南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法院網訊 4月25日, 湖南高院發佈2017年度湖南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株洲法院審理的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醴陵瑾弘窯藝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被告人劉定龍侵犯著作權罪案雙雙入選。

株洲中院審理的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醴陵瑾弘窯藝堂侵害“紅官窯”商標權糾紛案涉及對注冊商標構成要素的正當使用問題。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經營者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合理避讓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地名、商品通用名稱等構成要素時,

僅限於“正當使用”。 “紅官窯 ”系釉下五彩瓷的燒制官窯稱號和燒制技藝, 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紅官窯”標識, 但該使用必須是用以說明燒制技藝的正當使用, 而不能是標識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 否則會讓人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來源於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與其有關聯公司、授權許可等特定聯繫, 構成對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本案判決被告醴陵瑾弘窯藝堂賠償原告30萬元, 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有力震懾了制假售假行為。

攸縣法院一審審理的被告人劉定龍侵犯著作權罪案, 沒收違法所得100余萬元, 並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依法制裁, 既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方面, 也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鼓勵創新的重要措施。 本案的處理是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為企業經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具體實踐。

近年來, 株洲兩級法院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 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 樹立精品意識, 進一步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理“三合一”體制機制改革, 切實滿足權利人的正當保護需求, 最大限度的促進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作用,

為服務株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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