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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嗎?律師解答:須按法律規定解除,並做好後續工作

稿件來源: 浙江工人日報發佈時間:2018-04-24 09:21:09

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嗎?

通訊員唐學基報導 《勞動合同法》實施至今, 經過多年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職能部門的檢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不斷增強, 企業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已成為常態。 但在解除勞動合同時,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卻有些草率, 甚至覺得僅憑一句話就可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鬧出不少勞動糾紛。

勞動者賭氣——“我不幹了!”

2017年6月5日, 秦先能入職於杭州廣翰鞋業公司, 簽訂有勞動合同, 月薪3900元。 今年4月12日,

因與公司業務主管在工作上發生分歧, 雙方爭執起來, 年輕氣盛的秦先能一句“我不幹了”, 就沒再去公司上班。 4月18日, 秦先能到屬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要求公司支付其4月份的工資及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監察員上門調查, 公司4月份的工資確實未結清, 但國家法律規定允許當月的工資可在公司規定次月的工資發放日發放。 對於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稱並沒有和秦先能解除勞動合同, 是其和公司業務主管因工作有分歧後不辭而別, 且事後未向公司領導回饋。 公司致電讓其回來工作, 其也沒有予以理睬。

秦先能認為自己和公司業務主管工作有分歧, 遭辱駡後氣不過才走的, 原因在於公司, 但公司不予認可,

雙方又爭執起來。

監察員據理解釋:工作有分歧正常, 雙方都應冷靜處理。 勞動者可以向領導逐級反映。 這種不辭而別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 且不屬於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 法律不予支持。

後經教育調處, 公司當場將4月份的工資予以提前發放, 秦先能對此處理結果表示認可。

用人單位惱火——“你被炒了”

2016年10月21日, 魯奕任職于余杭崇義藥業公司, 擔任業務員, 簽訂有勞動合同, 月薪5600元。 今年3月26日, 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總對於魯奕近3月的業績很不滿意, 找其談話要降薪, 雙方話不投機爭吵起來, 袁總覺得失了面子, 甚是生氣, 於是隨口一句:“你被炒了, 現在可以走了, 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了!”4月9日, 袁總接到了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的約談電話,

稱有員工投訴公司要求支付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起先, 袁總不承認公司與魯奕已解除勞動合同, 連當時說的氣話也一口予以否認。 現場, 監察員告知魯奕如無法提供公司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 法律將不予支持。 魯奕沒有相關證據, 但提出要查看3月26日雙方爭執時的監控錄影。 調取查看後, 袁總承認確有說讓魯奕不用再來公司上班的言語, 但辯稱那是氣話, 且公司一直未開具解除證明。

監察員據理解釋:公司雖未開具解除證明, 但袁總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說過解職言論, 且魯奕離開公司已近半月, 公司都未作出相應處理。 為此, 可視為公司已與魯奕解除了勞動合同。

後經教育協商,

公司承認了不規範用工的行為, 並願意支付魯奕被無故解除的經濟補償6800元。

以上兩種情形, 雙方都因隨口一說, 最終鬧得不歡而散, 這樣是否可以認定為已解除勞動合同?到底是被用人單位解雇還是勞動者自動離職?這樣的情形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浙江卓特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偉軍說:上述兩個典型案例的處理已釋法明理了。 他指出:《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明確規定, 歸納起來有這麼三種解除方式:第一, 雙方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第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而非口頭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以及符合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法定情形的可以解除。 勞資雙方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法定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要出具解除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等, 這些都是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 必須做好的後續工作。

為此, 余律師建議, 勞資雙方要正確對待“勞動合同”這一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 不論是簽訂還是解除, 它都受我國法律保護, 像這樣的“隨口一說”, 並不是法定解除勞動合同。

(責任編輯: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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