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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一家長參加孩子學校徒步猝死,家屬向同行人索賠87萬

週末假日裡, 帶著孩子去戶外徒步, 本是鍛煉孩子, 放鬆身心的好事。 去年“六·一”前夕, 百色市某小學二年級一個班的家長組織30名孩子去野外徒步, 誰料, 一名家長在獨自追趕大部隊途中突發疾病猝死。 誰該為這起意外買單?死者家屬將責任推給百色市某小學以及一起參加徒步的其他29名孩子的家長, 索賠87萬多元。 經過百色市兩級法院審理, 近日, 百色市兩級法院均認定, 學校和一起徒步的家長不擔責。

意外:

30名小學生野外徒步, 一家長突發疾病猝死

天氣轉暖, 六一節馬上要到了, 不如組織一次戶外活動如何?去年5月初,

百色市某小學二(5)班的家長微信群裡, 有家長這樣提議。 該家長的提議, 馬上得到其他一些家長的回應。 於是, 大家指定由家長宣某制定活動方案。

很快, 宣某制定出“六一徒步活動穿越露營”方案, 活動時間為2017年5月28日至29日, 地點是淩雲縣浩坤湖。 活動方案中還特別注明該活動穿越難度是4星, 危險等級是3星, 活動費用為AA制, 願意參加的家長以接龍的方式在家長微信群和QQ群報名。 活動中, 還需要領隊一名、隊醫2名, 以及安全保障員8名, 也由家長自願報名。

羅炫(化名)的媽媽韋某看到報名帖後, 接龍報名參加活動。 因為此前韋某一家從未參加過家長們組織的活動, 馬上有家長在群裡提醒韋某“該活動是家長自願組織報名參加,

和學校老師沒有關係, 有興趣的話, 她可以和家人商量後再報名。 ”韋某一家4口報名參加當天的活動, 其中孩子的父親羅某還報名擔任安全保障員。

2017年5月28日上午11時許, 該班30名小學生及其家長到達浩坤湖景區, 徒步活動如約開始。 羅某帶著大兒子和女兒一起參加徒步。 可徒步開始大約一小時後, 羅某的大兒子因勞累不適, 不願意再繼續餘下的行程。 於是, 羅某將自己的小組交給其他家長負責安全保障, 自己帶著兒子從原路返回出發點。

韋某說, 羅某把兒子交給她後表示, 不放心自己負責的安全保障小組的孩子, 他要追趕徒步隊伍。 隨後, 羅某獨自一人徒步沿原路線追趕隊伍。

在追趕途中, 羅某電話聯繫其他家長,

有家長告訴他, 隊伍已走了很遠, 勸他不要獨自追趕。 後因手機沒信號, 雙方失去聯繫。

當天下午5時左右, 完成徒步穿越的孩子及家長來到了浩坤湖邊, 準備按計劃搭船前往對岸的露營地。 此時, 韋某打電話告訴領隊宣某, 羅某追趕隊伍, 但電話聯繫不上。 經商量, 兩名職業為醫生的家長自願返回尋找羅某。 當晚7時許, 在一個山洞附近, 兩位家長找到羅某, 但羅某已倒地失去知覺, 後經心肺復蘇急救未果死亡。 同時, 有家長選擇報警。 後家長們籌集1.47萬元, 雇請附近村民將羅某的屍體從事發地點運到公路邊。

事後, 經法醫檢驗, 推斷羅某是因為在山洞內旅行過程長, 因疲勞、滑倒受到驚嚇或因為一人行走導致精神緊張而誘發突發性疾病死亡,

羅某是突發疾病(如心肌梗死)導致猝死。

爭議:

家屬索賠87萬餘元, 意外誰來買單?

一家人高高興興出遊, 歸來卻少了一人。 羅某的家人認為, 羅某是因為返回追趕大部隊履行安全保障員職責導致意外, 該次徒步活動的組織者——學校, 以及同行的其他29名孩子的家長應該為此負責。

2017年7月, 經過一再追加被告, 羅某家人將百色市某小學以及29名孩子家長告上百色市右江區法院, 索賠87萬餘元。

羅某的家人認為, 該次徒步活動是由學校和家委會共同組織的, 因為同行的有2名老師, 其中一名是班上的副班主任。 學校和家委會組織的該活動雖然屬有益的教學探索活動, 但因在組織過程中, 沒有充分考慮其中存在的風險,

未設置必要的救助防範措施, 導致羅某在突發疾病的情況下, 救助不及時而喪命。 學校和同行家長均有過錯, 都該為此負責。

百色市某小學認為, 該次活動完全是學生父母自發組織的活動, 且發生在校外, 時間是週末。 學校沒有以任何名義, 要求任何班級開展這一活動。 羅某完全是為了自己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帶孩子參加該次戶外活動。 羅某自己兒子身體不適, 他將小組的安全員職責移交他人, 退出隊伍, 在退出時並沒有要求其他人原地或者慢行等候他返回。 羅某在自行返回追趕隊伍時, 韋某也未勸阻。 羅某的死亡原因是突發的心臟病, 而不是環境。 即便環境成為誘因, 也是由於羅某本人及愛人自身失誤導致羅某陷入了足以成為誘因的環境中。 學校在該事件中,沒有過錯,不該為此擔責。

而29名家長則表示,該活動是家長自發組織、自願參與,與學校無關。家長微信群、QQ群都是家長自發組建。而參加活動的副班主任等老師,是以學生家長身份參與,而不是以老師身份參與活動。活動中,各位家長已經盡到注意和扶助義務,不存在過錯和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責任。

結果:

學校及同行家長均無責,死者責任自擔

到底誰該為此意外買單?右江區法院認為,該徒步活動,沒有學校正式發佈的活動通知,也無證據證實2名老師是以學校教師或者學校授權的身份參加該活動。所以,該活動非學校組織的活動。

右江區法院還認為,該活動為家長自發參與的,並無組織者。其次,戶外徒步穿越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羅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或者能夠遇見參加活動的風險,其自願參與,說明其願意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後果,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再者,其他家長對羅某並無法定監護職責和義務。

羅某離開隊伍送兒子返回,沒有要求其他人等候或告知其返回,應視為他已經終止了徒步穿越行為。之後他自行孤身追趕,突發疾病發生意外,屬於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還認為,在羅某送兒子返回時,其他家長自願擔任安全員。其他家長在電話中勸告羅某不要孤身徒步追趕隊伍,得知羅某失蹤後,家長自願返回尋找、救助、及時報警,籌款將羅某的屍體抬出事發地、安撫家屬。由此可以認定,其他家長在徒步活動中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相互扶助救助義務,一定程度上對死者家屬履行了道義上的責任。

羅某家屬無證據證實其他家長在該次徒步活動中存在主觀或者行為上的過錯或過失,去年11月,右江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羅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羅某家屬不服,上訴至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羅某家屬堅持認為,百色市某小學應承擔教育家長的重任,2名學校老師帶領學生及家長進行高風險野外徒步,應報告學校,其行為是履行職責的行為,其責任應由學校承擔。另外,該次徒步的環境有一定風險性,領隊選址有一定過錯。

百色市中院認為,該次活動是家長自發組織,教師在活動中是以家長身份參加的,不是以任課老師帶班開展戶外活動,學校無責任。至於徒步活動的地點,從整個穿越活動看,連小學生都能通過,環境所謂的風險性並不成立。近日,百色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羅某的家屬依然不服,表示要申請再審。

成年人首先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團隊活動

責任分擔請看清

假日裡,三五朋友或者家庭帶著孩子一起遊玩很常見。可小團隊活動開心之餘,一旦發生意外,就面臨著法律風險。在團隊遊玩中,該注意哪些,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記者採訪了兩名專業律師。

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林認為,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首先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但出於公序良俗,在團隊活動中團友有不同程度相互扶助的義務,但具體責任的分攤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

首先,如果是自發相約成行的,沒有所謂發起人引導、授意開展的活動,參與者應各自承擔責任。對於活動過程中,出現醉酒、疾病等不適症狀的,應給予合理救助義務。比如該案中其他家長並不知曉羅某患有引發猝死的疾病,無法提供救助,本身並無過錯。羅某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較清晰的認知,應合理運動,在不適時及時向他人求救,在協力廠商無過錯的情況下,只能自行承擔責任。

對於有隊長、發起人的自發活動,林律師認為,隊長、發起人對團員就有較大的照顧義務,對組織不力及客觀過失給團員造成的損失,隊長或發起人就要承擔責任,比如多年前發生的民間驢友山洪遇難案。另外,如果是收費活動,組織者要承擔無條件的安保義務,即從集合到活動解散期間發生的意外都要承擔責任。

現在很多活動,大家都是通過微信、QQ上邀約,有些所謂的組織者,可能只是個發起的“喊話人”而已。這種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組織者,又該如何證明自己?廣西大航律師事務所的韋福盛律師認為,對此,“發起人”可以保留網上聊天的證據,以及跟帖接龍的證據,以證明要去遊玩的地點及形式是大家共同探討約定,而並非自己“帶大家去玩”。如果大家是自發組織去玩,成年人就要對各自的行為負責。

來源丨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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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該事件中,沒有過錯,不該為此擔責。

而29名家長則表示,該活動是家長自發組織、自願參與,與學校無關。家長微信群、QQ群都是家長自發組建。而參加活動的副班主任等老師,是以學生家長身份參與,而不是以老師身份參與活動。活動中,各位家長已經盡到注意和扶助義務,不存在過錯和重大過失,不應承擔責任。

結果:

學校及同行家長均無責,死者責任自擔

到底誰該為此意外買單?右江區法院認為,該徒步活動,沒有學校正式發佈的活動通知,也無證據證實2名老師是以學校教師或者學校授權的身份參加該活動。所以,該活動非學校組織的活動。

右江區法院還認為,該活動為家長自發參與的,並無組織者。其次,戶外徒步穿越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羅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或者能夠遇見參加活動的風險,其自願參與,說明其願意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後果,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再者,其他家長對羅某並無法定監護職責和義務。

羅某離開隊伍送兒子返回,沒有要求其他人等候或告知其返回,應視為他已經終止了徒步穿越行為。之後他自行孤身追趕,突發疾病發生意外,屬於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還認為,在羅某送兒子返回時,其他家長自願擔任安全員。其他家長在電話中勸告羅某不要孤身徒步追趕隊伍,得知羅某失蹤後,家長自願返回尋找、救助、及時報警,籌款將羅某的屍體抬出事發地、安撫家屬。由此可以認定,其他家長在徒步活動中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相互扶助救助義務,一定程度上對死者家屬履行了道義上的責任。

羅某家屬無證據證實其他家長在該次徒步活動中存在主觀或者行為上的過錯或過失,去年11月,右江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羅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羅某家屬不服,上訴至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羅某家屬堅持認為,百色市某小學應承擔教育家長的重任,2名學校老師帶領學生及家長進行高風險野外徒步,應報告學校,其行為是履行職責的行為,其責任應由學校承擔。另外,該次徒步的環境有一定風險性,領隊選址有一定過錯。

百色市中院認為,該次活動是家長自發組織,教師在活動中是以家長身份參加的,不是以任課老師帶班開展戶外活動,學校無責任。至於徒步活動的地點,從整個穿越活動看,連小學生都能通過,環境所謂的風險性並不成立。近日,百色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羅某的家屬依然不服,表示要申請再審。

成年人首先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團隊活動

責任分擔請看清

假日裡,三五朋友或者家庭帶著孩子一起遊玩很常見。可小團隊活動開心之餘,一旦發生意外,就面臨著法律風險。在團隊遊玩中,該注意哪些,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記者採訪了兩名專業律師。

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林認為,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首先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但出於公序良俗,在團隊活動中團友有不同程度相互扶助的義務,但具體責任的分攤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

首先,如果是自發相約成行的,沒有所謂發起人引導、授意開展的活動,參與者應各自承擔責任。對於活動過程中,出現醉酒、疾病等不適症狀的,應給予合理救助義務。比如該案中其他家長並不知曉羅某患有引發猝死的疾病,無法提供救助,本身並無過錯。羅某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較清晰的認知,應合理運動,在不適時及時向他人求救,在協力廠商無過錯的情況下,只能自行承擔責任。

對於有隊長、發起人的自發活動,林律師認為,隊長、發起人對團員就有較大的照顧義務,對組織不力及客觀過失給團員造成的損失,隊長或發起人就要承擔責任,比如多年前發生的民間驢友山洪遇難案。另外,如果是收費活動,組織者要承擔無條件的安保義務,即從集合到活動解散期間發生的意外都要承擔責任。

現在很多活動,大家都是通過微信、QQ上邀約,有些所謂的組織者,可能只是個發起的“喊話人”而已。這種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組織者,又該如何證明自己?廣西大航律師事務所的韋福盛律師認為,對此,“發起人”可以保留網上聊天的證據,以及跟帖接龍的證據,以證明要去遊玩的地點及形式是大家共同探討約定,而並非自己“帶大家去玩”。如果大家是自發組織去玩,成年人就要對各自的行為負責。

來源丨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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