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簽訂責任狀的形式, 確定目標責任、厘清權利義務、履行行政職能, 本是件無可厚非的事, 但是少數部門單位在貫徹執行中流於形式、幾十份責任書來不及細看, 一下就簽好了, 簽完便鎖進文件櫃。 這種現象值得我們深思。
首先, “責任狀”應是“動員令”。 用好、用實、用足責任狀, 可以更好發揮責任狀的督促提醒效果, 使單位上下一心, 為共同的目標而奮鬥。 如果不認真對待責任狀, 一簽了之, 輕則會造成隊伍“精氣神”不足, 目標感缺失, 重則會貽誤戰機, 給黨和國家帶來損失。 要切實發揮“責任狀”工作“動員令”的效果,
其次, “責任狀”就是“軍令狀”。 責任狀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一種“軍令狀”, 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而不是敷衍塞責, 流於形式, 更不能束之高閣, 不聞不問。 應建立相應的獎勵懲處機制, 分配的工作任務有沒有完成, 擬定的工作目標有沒有實現, 確定的工作職責有沒有履行, 這需要我們拿出“軍中無戲言”的氣魄和勇氣, 才能更好獎勤罰懶, 懲前毖後。 只有將“責任狀”就是“軍令狀”的觀念樹立起來, 我們才能更認真、更仔細地審視“責任狀”本身, 也才能真正體會到“責任狀”的分量。
第三, “責任狀”不是“擋箭牌”。 對於上級部門來說, 與下級簽訂“責任狀”不能看成是推卸責任的“擋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