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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新建固定資產未取得全額發票財稅如何處理

最近去企業審計, 發現企業賬務存在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時未能取得全額發票問題, 這種情況怎樣處理呢?下面就相關財稅規定進行梳理如下:

一、會計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一條規定, 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 應按照暫估價值確定其成本, 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 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但此時不需要再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二、稅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 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 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 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函[2012]15號)第六條規定, 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 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對於超過5年未能取得發票的, 不應再進行納稅調減。

三、稅會差異

1、資產按暫估轉固後, 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

會計上按發票金額調整固定資產原值, 按暫估金額計算的折舊不進行調整, 以後在剩餘使用期間, 按調整後的原值減去已折舊金額, 重新計算折舊;

企業所得稅當年申報時, 可扣除的折舊額為按視同轉固時已取得發票、以發票金額計算的折舊額。

2、資產按暫估轉固12個月後取得發票的, 且取得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年。

會計上按發票金額調整固定資產原值, 按暫估金額計算的折舊不進行調整, 以後在剩餘使用期間, 按調整後的原值減去已折舊金額, 重新計算折舊;

企業所得稅上, 取得發票前做調增處理,

待取得發票後可再進行相應追溯調減, 且取得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年。

3、資產按暫估轉固超過5年取得發票的。

會計上按發票金額調整固定資產原值, 按暫估金額計算的折舊不進行調整, 以後在剩餘使用期間, 按調整後的原值減去已折舊金額, 重新計算折舊;

企業所得稅上, 超過5年的也不再按發票的金額重新計算可扣除的折舊。

財稅專家簡介:

李軍超, 男, 中級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AAA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 為企業財稅服務10餘年, 專注企業所得稅匯算以及土地增值稅清算, 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財稅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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