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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職工一個月遲到8次被解雇,法院:企業沒錯!|線人開講

以前,

每天早上起床,

線人都要像這樣坐上一會,

思考一下人生,

我是誰?我在哪?我要去幹嘛?

直到有一天,

線人看到這樣一條新聞,

賴床的毛病突然就好了!

↓↓↓

以前的我

現在的我

線人到底看了什麼?

從此再也不敢遲到!

員工:因一月遲到8次被解雇

小強在某商場擔任銷售員一職, 他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原本是2016年2月17日, 但在2015年5月, 公司就把小強解雇了。

2015年5月6日, 公司以小強在2015年4月份遲到8次為由, 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信》, 決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小強也承認了一個月遲到8次說法, 但他認為, 公司不能在沒有提前與其談話的情況下, 就直接向其發出解除通知,

不久後, 小強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210元, 仲裁委卻不予支援。

法院:遲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小強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 “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每月達到6次”屬於嚴重違紀行為,

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以證明小強在2015年4月遲到8次, 故公司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已通知工會, 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小強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代通知金的請求, 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小強不服, 上訴到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經審理, 結果與一審法院無異, 對小強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依然不予支持。

高院:公司解雇符合法律規定

小強還是不服, 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認為其上下班時間要求不嚴格, 只要保證每天上滿8小時即可, 曠工是向第三人討債和去總公司辦事, 理由正當。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 公司的考勤表顯示曹某強2015年4月遲到8次, 即使如其所稱遲到的原因是向第三人討債和去總公司辦事,

也沒有證據顯示其已經辦理了相應的請假手續, 故曹某強的遲到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 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判決駁回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訴訟請求, 並無不當。

港真,

一個月遲到8次,

真的有點太多了...

一般人不會遲到那麼多次,

因為每遲到一次,

都會被扣工資。

在這裡,

線人覺得有必要科普一下,

上班遲到,

公司有權扣工資嗎?

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 但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等合法手段行獎勤罰懶, 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 但用人單位要慎用此項獎懲制度, 並且要注意:

1.規章制度要內容合法、程式合法,

比如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 要經職工討論, 要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2.內容應具有合理性, 明顯缺乏合理性的獎懲制度也會影響其合法性;

3.不能違背其他法律法規, 比如不能違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 不得實施歧視。

anyway,

遲到都是不對的,

大家早睡早起身體好,

別睡懶覺別遲到!

工人線上綜合報導

編輯 | 葉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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