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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近年增長較快 利用資訊網路侵權約占六成

昨天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市第一人民法院發佈《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

東莞時間網訊翻新假冒蘋果手機卻辯稱“變廢為寶”,

銷售假冒名牌手機配件卻“不以為意”, 星級酒店KTV點唱播放系統歌曲侵犯他人著作權竟“懵然不知”……

昨日是第十八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松山湖召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 並發佈《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 白皮書顯示, 2013年至2017年, 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受理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3813件(含舊存, 下同), 其中民事糾紛3597件, 刑事案件214件, 行政訴訟2件, 共審結3557件, 結案率達93.29%, 對270人作出有罪判決。 涉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呈較快增長趨勢, 其中, 互聯網正成為著作權侵權的高發區, 約占侵犯著作權案件的六成。

案件特點

侵權物件日益多元化

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 除了傳統的文章、音樂、小說、攝影、圖片、平面美術、影視等常見作品形式之外,

還出現了網路遊戲、動漫形象、產品說明書等作品類型, 權利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之間的實質性相似比對難度較大。 其中, 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電視音樂歌曲權利人起訴有關KTV業主, 動漫設計衍生作品以及圖片、文字作品等的商業化使用而產生的糾紛占主要部分, 特別是知名動畫形象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包括“喜羊羊”“熊大”“巴拉拉小魔仙”“大嘴猴”“鎧甲勇士”等, 反映出文化領域內的維權力度正在進一步加大。

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涉及品牌多、知名度高, 如中國馳名商標“茅臺”“小天鵝”“步步高”“張小泉”, 國際知名品牌“LOUIS VUITTON”“惠普”“Canon”等。

利用網路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高發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 互聯網正成為著作權侵權的高發區, 約占侵犯著作權案件六成。 包括未經許可在網路上傳播權利人的文學、音樂、攝影、影視作品以及電腦軟體作品;在網路上傳播含有侵權動漫形象的軟體安裝檔;利用網路交易平臺銷售侵權盜版製品以及含有侵權動漫形象的商品;提供“深度連結”的網路服務;利用外掛程式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等。

同時, 涉網路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也不斷出現。 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113件不正當競爭案件中, 涉及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占30%。 同時, 通過網路實施犯罪的案件也在增多, 網路售假呈現“一條龍”發展趨勢, 團夥作案、跨區域作案高發。

商業維權、批量維權比例較大

白皮書顯示, 涉及音樂電視作品、攝影作品、動漫作品等商業維權案件, 約占侵犯著作權案件的40%, 例如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聲影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華強數位動漫有限公司等作為原告起訴的系列案件。 此外, 約七成的商標侵權案件為批量維權, 所涉商標包括“步步高”、“OPPO”“小米”“361°”“潔柔”等品牌, 也包括“LV”“多樂士”等國外品牌, 反映出國內外各領域企業均對這些商標價值給予充分重視, 企業爭奪品牌市場份額的博弈持續升級。

相關案例

1.某星級酒店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

2017年1月, 詞曲作者葉佳修訴至法院稱, 他系《赤足走在田埂上》《外婆的澎湖灣》等26首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 東坑鎮某星級酒店未經其授權許可,

以盈利為目的, 擅自將上述音樂作品進行技術製作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後, 複製至其點播系統內, 供消費者演唱表演, 其行為嚴重侵犯了他對該作品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和表演權, 要求該酒店在其點播系統內立即刪除這26首音樂作品並賠償28029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酒店以營利為目的, 在其營業場所內通過卡拉OK伴奏系統及放映設備, 向不特定的消費者公開播放《赤足走在田埂上》等歌曲, 未經授權經營性使用且未能提供合法來源, 侵害了涉案音樂作品詞曲作者的著作權, 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最終, 法院酌定被告酒店賠償21081元。

2.委託他人生產侵權產品也要擔責

琦佳公司起訴認為,金思盈公司通過天貓商城銷售侵犯其享有商標權的玩具沙產品,而金思盈公司表示,該產品系其委託協力廠商公司生產,包裝上的組合標識系協力廠商公司自行製作的,被控產品的組合標識與琦佳公司的注冊商標也不近似,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法院認為,案涉組合標識經對比整體來看,雖然兩者在整體造型上有一定的區別,但均突出使用了中文“太空沙”,而“太空沙”並非漢語中的固定搭配,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強,且相較于英文文字部分,中文“太空沙”的識別性也更強,故涉案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琦佳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因此,被控侵權的玩具沙上的組合標識與琦佳公司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雖然金思盈公司辯稱該組合標識是第三人生產的,但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實,且客觀上系金思盈公司委託第三人加工生產涉案產品並在天貓商城上進行了銷售。

法官提醒,東莞作為一個製造業城市,委託加工非常多,各大企業在接單進行加工時,應謹慎審查,避免侵害他人合法商標權的行為發生。

3.翻新假冒蘋果手機銷售被判刑

2015年7月份,林某順租用某社區住宅作為加工點,雇傭他人從市場上收購二手蘋果手機以及假冒的蘋果手機螢幕、後蓋及按鍵、外包裝盒(含附件)等配件,雇傭他人在加工點內對二手蘋果手機進行更換配件、檢測等翻新工作,然後將翻新好的假冒蘋果手機銷售給商戶,再銷往全國各地。截至案發,該加工點加工並外銷翻新蘋果手機金額已達562余萬元。

庭審時,被告人一方還辯稱他們的行為是變廢為寶、廢物利用,這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品德,翻新蘋果手機正是因為其商標有市場價值。

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林某順等三被告人用帶有假冒蘋果標識的手機後蓋等配件對購回的二手蘋果手機進行翻新,裝入帶有假冒蘋果標識的包裝盒並對外銷售,屬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三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300萬元至35000元不等。

琦佳公司起訴認為,金思盈公司通過天貓商城銷售侵犯其享有商標權的玩具沙產品,而金思盈公司表示,該產品系其委託協力廠商公司生產,包裝上的組合標識系協力廠商公司自行製作的,被控產品的組合標識與琦佳公司的注冊商標也不近似,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法院認為,案涉組合標識經對比整體來看,雖然兩者在整體造型上有一定的區別,但均突出使用了中文“太空沙”,而“太空沙”並非漢語中的固定搭配,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強,且相較于英文文字部分,中文“太空沙”的識別性也更強,故涉案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琦佳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因此,被控侵權的玩具沙上的組合標識與琦佳公司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雖然金思盈公司辯稱該組合標識是第三人生產的,但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實,且客觀上系金思盈公司委託第三人加工生產涉案產品並在天貓商城上進行了銷售。

法官提醒,東莞作為一個製造業城市,委託加工非常多,各大企業在接單進行加工時,應謹慎審查,避免侵害他人合法商標權的行為發生。

3.翻新假冒蘋果手機銷售被判刑

2015年7月份,林某順租用某社區住宅作為加工點,雇傭他人從市場上收購二手蘋果手機以及假冒的蘋果手機螢幕、後蓋及按鍵、外包裝盒(含附件)等配件,雇傭他人在加工點內對二手蘋果手機進行更換配件、檢測等翻新工作,然後將翻新好的假冒蘋果手機銷售給商戶,再銷往全國各地。截至案發,該加工點加工並外銷翻新蘋果手機金額已達562余萬元。

庭審時,被告人一方還辯稱他們的行為是變廢為寶、廢物利用,這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品德,翻新蘋果手機正是因為其商標有市場價值。

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林某順等三被告人用帶有假冒蘋果標識的手機後蓋等配件對購回的二手蘋果手機進行翻新,裝入帶有假冒蘋果標識的包裝盒並對外銷售,屬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三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300萬元至3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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