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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手機登錄個人帳號未退出 起訴侵犯隱私權能否獲支持?

日前, 魏某因手機故障前往某手機品牌維修點進行維修, 因檢測需要, 使用了該公司工作手機登錄個人帳號, 維修結束後離開。 數日後, 魏某發現其帳號一直被他人登錄, 查找後發現此前該公司用於檢測的手機沒有退出其個人帳號的登錄。 魏某起訴至法院, 認為該公司工作人員未及時通知其退出個人帳號的登錄, 致使其隱私遭到侵犯, 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 停止登錄其帳號, 登報道歉, 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協助魏某退出其個人帳號在該公司有關設備上的登錄,

駁回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魏某不服, 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市三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基本案情:

魏某系某品牌手機用戶。 2016年5月27日, 魏某因手機故障到該品牌公司所經營的維修店進行維修。 維修過程中, 因檢修需要, 魏某使用該公司的一部工作手機登錄了其個人帳號。 當天該公司為魏某更換了一部新手機, 此後魏某離開。 2016年5月30日, 魏某發現其個人帳號一直被他人登錄, 經查找, 發現此前該公司用於檢測的手機沒有退出魏某個人帳號的登錄, 此後該手機被封存。 經查, 該手機在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間曾撥打過若干個電話。 魏某稱由於該公司工作人員未及時通知其退出個人帳號的登錄,

並在其帳號登錄的手機上進行撥打電話等操作, 致使其連絡人名單、通話記錄、個人照片、視頻、通行記錄、位置資訊及下載軟體等隱私遭到侵犯, 故起訴至法院要求:1.該公司停止侵權, 停止登錄魏某的個人帳號, 並正式登報向其道歉;2.該公司賠償魏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該公司稱該品牌手機用戶在登錄和退出個人帳號時都需要輸入密碼, 魏某的個人帳號未退出登錄是魏某存在過錯, 並提交其官閘道於如何創建個人帳號、如何進行個人帳號操作等的介紹以佐證其陳述。 魏某認為該公司在其離開時應當提示其退出個人帳號的登錄。

訴訟中, 魏某先是稱檢測手機在2016年5月30日其報警後已註銷其個人帳號的登錄,

後又提交其2016年6月4日查詢到該檢測手機仍然登錄其個人帳號。 該公司稱手機在2016年5月30日已被封存, 無論在2016年6月4日是否登錄魏某的個人帳號, 都不可能存在侵權行為。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的,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賠禮道歉, 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 魏某在檢修手機過程中因檢修需要通過某公司的檢測手機登錄其個人帳號, 作為檢修人, 該公司應在檢修結束後提示魏某及時退出其個人帳號的登錄, 魏某對其個人帳號的使用亦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

根據該公司的舉證, 可以確認退出個人帳號的登錄狀態需要輸入魏某的個人帳號密碼。 而根據魏某陳述, 其並未書面告知該公司工作人員其個人帳號密碼, 故對於其個人帳號未及時退出登錄狀態這一後果, 其和該公司均存在一定的過失。 根據魏某舉證, 其個人帳號在2016年5月30日之後仍處於登錄狀態。 因此, 對其要求該公司退出其個人帳號登錄狀態的訴訟請求, 法院予以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 該退出登錄的行為需要輸入其帳號密碼, 故該行為需要在雙方配合下才能完成。 關於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認為, 本案有關未退出魏某個人帳號登錄的後果並非該公司故意所為, 且未對魏某造成嚴重損害後果,
故對其主張的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均不予支持。 判決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魏某退出其個人帳號在該公司有關設備上的登錄, 駁回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 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 個人隱私包括私人資訊、私人活動、私人領域等。 在個人隱私被非法獲取、公開的情況下, 精神損害往往是該行為的必然結果, 故隱私權往往在受到侵害後權利人才能主張, 多為事後救濟。

如何防範隱私權受損?其一, 權利人需要對自己的隱私持有高度保護意識。 正如本案中, 權利人在公共場所的其他手機中輸入自己的個人密碼後應及時退出登錄, 以免將個人資訊暴露於危險中;其二,各通訊公司、企事業單位需要提高服務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尤其在獲取資訊時需要增強保護客戶隱私權的意識,以免引發糾紛。

以免將個人資訊暴露於危險中;其二,各通訊公司、企事業單位需要提高服務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尤其在獲取資訊時需要增強保護客戶隱私權的意識,以免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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