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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 人社部、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通知指出, 自2018年5月1日起,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19%的省(區、市), 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9%的省(區、市), 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截至2017年底, 下同)高於9個月的, 可階段性執行19%的單位繳費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通知明確, 自2018年5月1日起,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

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通知指出, 自2018年5月1日起, 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 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 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 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降低費率的期限暫執行至2019年4月30日。 下調費率期間, 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達到合理支付月數範圍的, 停止下調。 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通知要求, 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要部署, 政策性強, 社會關注度高。 各地務必精心組織實施, 一是要做好政策的銜接,

保證政策連續性, 確保基金征繳工作平穩有序;二是要加強政策宣傳, 正確引導輿論, 切實增強廣大參保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三是要加強基金收支管理, 防範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 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不降低和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通知提到, 各地具體調整費率方案,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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