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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診治 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賠償二十多萬

劉某某曾因胸痛兩次到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就診, 但因醫院延誤診治使其喪失了治癒以及勞動就業的機會。 劉某某認為該醫院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遂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先後兩次賠償劉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類損失共計236486.36元。

醫院延誤診治患者要求賠償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間, 劉某某因胸痛先後兩次到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就診, 醫院通過檢查分別將其診斷為胸部軟組織拉傷以及神經痛。

但是劉某某在2012年9月21日到青島大學附屬醫院就診時, 卻被醫生診斷為”縱隔腫瘤”, 並於2012年10月8日進行了“胸腔鏡輔助縱隔腫瘤切除術”+“左肺上葉楔形切除術”+“心肌包膜部分切除術”。 青島大學附屬醫院對劉某某主幹靜脈血管上擴散的腫瘤給予姑息性處置, 診斷為“胸腺非角化型鱗狀細胞癌”。

劉某某認為, 是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延誤診治導致自己喪失了治癒的機會, 也喪失了勞動就業的機會和能力。 遂將該醫院訴訟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住宿費等各類費用共計133073.08元, 其中誤工費部分暫緩到後期訴訟主張中。

法院判決醫院賠償相關費用

此事經市南區人民法院審理, 認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應對劉某某的醫療損害後果承擔85%的賠償責任,

並最終判決判決其支付劉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133073.08元。

後期, 劉某某為追索暫緩主張的兩萬余元誤工費、護理費以及新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因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延誤了對劉某某胸腺瘤的診治, 使其喪失了早期手術治療機會, 生效判決認定醫院存在85%的過錯參與度, 劉某某因此病一直未參加工作, 其主張上次起訴未主張部分、法庭辯論終結後至本次訴訟法庭辯論終結之日期間的誤工費與法有據, 應予支持。

在此期間,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曾提出, 劉某某早期的有關費用已經處理, 第一次判決之後發生的費用應當不屬於早期費, 但是該說法最終被法院駁回。

市南區人民法院經過核實, 確認劉某某新一期的誤工費為121662.68元, 並依法判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承擔85%即103413.28元。

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上訴被駁回

事後,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因不服判決, 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但是在經過審理後,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的上訴請求不成立, 應予駁回, 並最終判決駁回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上訴。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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