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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坦白與坦白不能同時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 對於犯貪污罪、受賄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 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情形,

是單獨適用刑法第383條第3款, 即分則中特殊坦白的規定, 還是必須同時引用刑法第67條第3款, 即總則中坦白的規定, 司法解釋並未給出明確回答。 該問題涉及到刑事判決法條適用的準確性和嚴肅性, 實踐中對此問題一直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 兩條規定應當同時適用。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 特殊坦白是關於貪污、受賄罪的特別寬宥制度, 並不是坦白制度的重複, 因為該制度還要求真誠悔罪、積極退贓, 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 兩者並沒有不協調之處。 坦白是對不具有該條前兩款規定的“自首”以及“以自首論”的情節, 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特殊坦白是對貪污、受賄犯罪從寬處罰的特別規定,

這些規定並無衝突, 應當同時適用。 另一種意見認為, 兩條規定不能同時適用。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具體理由如下:

同時適用違反了法條競合的認定原則。 刑法第383條第3款與第67條第3款之間是法條競合關係。 從形式上看, 刑法第67條第3款規定於刑法總則之中, 而刑法第383條第3款規定於刑法分則之中;從內容上看, 一般坦白條款的所有內容已被特殊坦白條款所涵蓋;從實質上看, 特殊坦白條款另具有特殊性的規定。 所以, 同時適用有違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同時適用違反了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司法原則。 坦白與特殊坦白條款是特殊法條和一般法條的關係, 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司法原則是司法實踐中所必須要遵循的。

回到貪污、受賄類案件中, 如果行為人在被提起公訴之前,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 應引用特殊坦白的規定;如果在被提起公訴之後法院判決之前有上述行為的, 應引用坦白的條款, 這才是刑法應有之義。

同時適用違反了禁止重複評價的量刑原則。 同時適用上述規定, 顯然是對犯罪行為人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進行了兩次從輕處罰的量刑評價, 即對一個如實供述的行為進行兩次評價, 是不符合量刑規範化要求的。 特殊坦白與坦白皆為法定量刑情節, 重複評價於法無據。

同時適用違反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基本規則。 司法就是適用法律, 即將法律正確、及時、公正地適用於具體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了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 全國法院案例指導工作會議也提出要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 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施行了兩年多, 特殊坦白和坦白的競合適用原則必須嚴格遵守, 否則不能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檢察日報 許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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