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近日, 安徽省蚌埠市法院就該省蕪湖市原副市長洪建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以受賄罪判處洪建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洪建平曾任安徽省蕪湖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車零部件工業公司副總經理)、蕪湖市副市長, 2013年2月提前退休。 洪建平涉嫌受賄一案, 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 由蚌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案件偵查終結後, 蚌埠市檢察院於2016年12月就此案提起公訴。
據蚌埠市檢察院指控, 1995年至2013年, 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安徽二環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安徽中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專案立項、規劃審批等事項提供幫助。 1997年春節至2016年春節, 洪建平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有關人員給予的現金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洪建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 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萬餘元,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鑒於洪建平主動、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系坦白, 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追繳, 又配合司法機關積極退贓, 可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日報 吳貽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