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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校輔導員因班裡屢出“熊學生”被解聘

本報訊(記者叢民 通訊員張潔 李金鋒)濟南市一家技校汽修班有學生違法違規, 班級輔導員郭某因此被校方認為不能勝任輔導員一職, 而被通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郭某訴至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 訴請學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依法支持了郭某的訴求。 學校不服, 提起上訴。 近日,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 郭某對學生的教育引導未能達到學校要求, 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並無不妥;但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遂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2015年9月, 郭某應聘至該技校擔任輔導員, 並與學校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入職後, 郭某參加了學校組織的崗前培訓, 取得《結業證書》。 同年, 郭某獲得了“優秀班主任”榮譽稱號。

2016年11月底, 郭某所管理的班級發生了3名學生陸續偷盜摩托車事件, 涉案金額高達數十萬元。 事後, 學校對郭某進行了重新培訓並調崗。 2017年4月初, 郭某所管理的另一班級學生因違規使用電器、吸煙造成宿舍火災。 上述事件發生後, 學校相關負責人立即對郭某進行批評教育。 2017年7月4日, 校方認為郭某不能勝任工作, 並通知郭某於2017年8月2日解除勞動合同。 郭某不服, 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經查, 仲裁之時學校仍為郭某發放工資, 且郭某未能證實2017年8月2日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

故仲裁委駁回了郭某的仲裁請求, 郭某遂訴至法院。

學校負責人稱, 2016年11月底和2017年4月初, 郭某所管理的班級出現學生違法違規事件, 上述兩次事件均發生在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發生于郭某的管理教育之下。 學校認為, 郭某作為輔導老師, 沒有承擔起教書育人的職責, 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存在缺失, 不能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三觀, 不具備最基本的教師素養, 故校方解除與郭某的勞動合同關係, 合法合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學校認定郭某不能勝任工作, 但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不足, 遂支持了郭某的訴請, 判決學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學校提起上訴。

近日, 濟南中院依法審理認為, 郭某作為學校輔導員,

其參與了教職工崗前培訓並取得了《結業證書》, 應視為對輔導員的崗位職責及學院的規章制度知悉並願意遵守。 郭某所管理的班級學生反復出現違反法律及學校規定的情況, 證實郭某在教育學生方面未達到學校要求, 但學校於2017年7月4日通知郭某次月2日解除勞動合同, 不符合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法律規定, 故校方8月2日單方解除與郭某的勞動合同, 系違法解除。 遂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編輯:陳海峰】

編輯:xn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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