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未婚同居!女友腹痛12小時後死亡,法院判男友賠8萬

女友腹痛, 男友為其買藥,

12小時後女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女友父母認為男友延誤了搶救時間,

於是將其訴至法院索賠近14萬元。

日前,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

被告向原告賠償8萬元。

(網路圖片)

女兒身亡父母訴其男友

索賠近14萬元

女子阿花(化名)與阿偉(化名)於2015年相識, 隨後建立戀人關係並同居, 同住在阿偉所購房產內。

2016年7月19日晚上12點, 阿花在家中開始出現腹痛, 第二天早上, 阿花還是感覺下腹痛, 阿偉到藥店買藥給其服用, 中午12點阿花病情加重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大約20分鐘左右失去知覺, 救護人員到場搶救但無效死亡。

經鑒定, 阿花因右側輸卵管異位妊娠並破裂出血, 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阿花父母認為被告阿偉在阿花開始出現腹痛時, 沒有及時將其送入醫院, 延誤了搶救時間, 為此, 阿花的父母訴至法院, 主張被告阿偉應負20%責任, 支付阿花的死亡賠償金139028元。

此外, 原告補充事實理由稱, 阿偉亂買藥給阿花服用是明顯的過錯, 且兩人2016年開始同居, 阿花宮外孕是由阿偉導致的。

男友辯稱:

我已經買藥煮粥還打120了

對於事件, 阿偉辯稱:

1.阿花的死亡原因系因其右側輸卵管異位妊娠並破裂出血, 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與自己無關。

2.自己曾多次要送阿花到醫院治療, 但均被拒絕, 自己對阿花未及時治療沒有過錯。

3.在收到阿花肚子疼的資訊後, 自己隨即前往陪護, 於次日給其買藥服用, 並煮粥給阿花吃;後發現阿花十分痛苦即撥打120。

4.自己是按阿花的要求買藥, 且阿花的死亡與服藥沒有關係。

5.阿花本身就有疾病, 並隱瞞自己, 其未及時治療致失血休克死亡, 與自己無關,

且沒有法定的賠償義務。

法院查明, 2016年3月阿花曾在醫院就醫並被診斷為不孕症;庭審中, 阿偉稱阿花曾將這件事告訴了他。

另外, 中山市東鳳鎮某藥房負責人老李(化名)在接受派出所訊問時稱:2016年7月20日8時30分許, 一名男子到其處訊問肚子疼買什麼藥好點, 於是向其推薦了腹可安片和腸康片, 該男子每樣買了一盒。

法院判決:

僅照看並未積極履行送醫義務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死者阿花與被告阿偉存在特定的關係, 是戀愛同居關係。 當女方生病時, 男方負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義務。

根據被告阿偉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可知, 7月20日00時阿花告知其肚子疼,

8時許阿偉出門為其購藥隨後阿花即服藥, 12時許阿花說肚子好痛, 被告阿偉方撥打120求助。 很明顯, 阿偉在得知阿花肚子疼長達12個小時內, 且在吃藥後肚子仍然疼痛的四個小時內, 阿偉僅是照看卻並未積極履行送醫的義務, 以致阿花喪失治療良機而身亡, 故阿偉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宮外孕系阿花死亡的主要原因, 結合阿偉的過錯及原告方的損失情況, 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賠償8萬元。

關於原告稱被告阿偉對阿花發生宮外孕存在過錯的主張, 法院認為死者阿花和被告阿偉均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阿偉與阿花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 屬雙方的自願行為, 故被告阿偉對阿花發生宮外孕並無過錯。

審理此案的馬孟秋法官表示:婚前同居、未婚懷孕、墮胎現象常見於日常生活中, 因此引發眾多糾紛。 由於同居關係與夫妻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法律地位等均大不相同, 致使同居關係中一方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受損時, 雙方爭議較大且較難尋求救濟途徑。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