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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地鐵“快閃”等活動被明令禁止 涉及16類行為、活動

為保障合肥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維護運營秩序, 營造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氛圍, 4月25日, 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聯合發佈《關於規範軌道交通運營場所乘客行為和商業活動的通告》, 明確禁止16類行為、活動, 違者將面臨50~30000元不等的經濟處罰。

自合肥軌道交通1、2號線分別於2016年底、2017年底相繼開通運營以來, 在軌道交通車站、列車車廂等公共場所內, 曾多次出現未經許可、擅自組織開展的“快閃”、表演秀、行為藝術等行為、活動, 其中大多涉嫌為商業性質活動。

據《通告》發佈部門負責人介紹, 這些行為、活動對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秩序都會產生一定影響, 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輕則易引發人群聚集、阻礙客流通行, 重則可能引發意外, 導致發生乘客受傷、踩踏事件, 車站封閉、線路停運等各類安全事故。

因此, 《通告》特意將這些行為、活動都列入了“攬客拉客、乞討、演藝、散發宣傳品”行為或“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違反運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範圍之類, 明確予以禁止。

根據《通告》,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實施禁止行為、活動, 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人員、集體或單位, 都將面臨相應經濟處罰, 情節嚴重者甚至會由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比如, 有擅自塗寫、刻畫或者張貼物品;攬客拉客、乞討、演藝、散發宣傳品;擅自擺攤設點等行為的乘客,

由合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強行上下車, 強拉、敲打安全門、遮罩門、列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等行為, 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設置廣告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 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檀勇 記者 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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