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 南陽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廳的統一部署安排下, 由市公安局直接指揮, 打掉了一個以抵車貸款名義實施“套路貸”的涉黑惡犯罪團夥——“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2018年2月, 鄭東新區公安局陸續接到群眾報案, 聲稱被武漢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人員敲詐勒索。
省廳領導對該案高度重視, 指示成立以省廳刑偵總隊牽頭的“3.6”專案開展偵破工作, 並要求武漢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在省內設立分公司的南陽、信陽、新鄉三地公安機關分別成立專案組, 在省廳統一部署下與鄭州市“3.6”專案組互相配合, 共同偵破此案。 接到省廳指令後, 南陽市公安局高度重視, 指定由市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立案, 成立專案組對該案開展偵查工作。
2018年3月13日, 專案組從陳某某被敲詐勒索案入手, 立案偵查, 掌握了其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實, 於2018年3月16日晚將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虎、魏某等5人抓獲, 3月17日將以上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經過初步調查, 該案符合有組織犯罪案件特徵, 2018年3月21日將該案立為楊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繼續偵查, 目前已經抓獲犯罪嫌疑人十九名, 其中逮捕十一名, 正在提請逮捕兩名, 監視居住三名, 目前已經基本查清了該犯罪團夥的犯罪事實。
武漢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系一家仲介類型的放貸公司, 公司資金主要來源於合作的P2P網路融資平臺。 該公司業務主要由貸前業務和貸後催收業務組成。 貸前業務主要由各分公司業務員招攬社會上不特定的客戶開展, 主要採取車輛抵押或質押(目前已停止辦理)方式進行放貸從中收取居間服務費為主要收益。 貸後催收業務主要對於貸款逾期客戶採取暴力收車、竊取收車等方式, 向客戶索取高額的違約金、滯納金與收車費為主要收益。
(1)業務員故意隱瞞事實真相, 違法招攬客戶。 由於該公司業務員的主要收益來自于所開發客戶的貸款數額, 因此業務員在招攬客戶時會採取不允許客戶閱覽合同、不允許客戶自留合同、隱瞞貸款實際利率、隱瞞違約後高額違約費用等方式隱瞞合同風險, 達到快速欺騙客戶開展貸款業務並規避後期訴訟風險的目的。 在與客戶簽訂協定時擅自抬高貸款本金額度, 隱瞞居間費用, 採取利息差的方式向客戶逐月收取。 以上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涉嫌詐騙罪。
(2)風控人員肆意抬高違約費用,直接進行敲詐勒索。各分公司的風控部為貸後催收的主要部門,不僅受各分公司的門店經理管理,同時受總公司貸後業務部領導。風控部門人員在對違約客戶的處理中,為獲取公司提成或者直接受益,採取暴力收車、竊取收車等方法將客戶的車輛控制,並以此為要脅條件,肆意抬高收車費用,索要高額違約金、滯納金、拖車費等費用,以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甚至有些風控人員為了謀取高額收車費用人為造成客戶違約或者以懷疑客戶違約而強行收車,敲詐勒索客戶。
(3)總部統一指揮,資金集中管理。該犯罪團夥採取“條塊結合”的模式開展日常工作的運營,總公司各部門雖然不直接開展業務,但對各分公司的貸前業務及貸後催收均統一指揮,對前期放貸費用和後期催收款項實施統一管理,設置提成獎勵機制,鼓勵放貸,鼓勵催收。特別是將貸後催收中敲詐勒索客戶所得的高額收車費用也作為公司的主要收益之一。
(4)貸後管理人員在收車過程中伴生的其他犯罪。貸後人員在收車過程中為了獲取高額的提成或者直接受益,往往對客戶採用其他的犯罪手段,包括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盜竊等犯罪手段,社會危害性較大。
經查,武漢市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自2015年10月成立以來,犯罪嫌疑人楊某、高某虎、魏某等人為主要成員,以車貸為名,欺騙客戶簽訂抵車貸款合同,敲詐勒索貸款人巨額違約金、滯納金、拖車費、手續費。自公司成立以來,該公司共向客戶放貸八千余萬元,從中獲取巨額居間費用。經查僅公司帳目有記載的2017年6月至11月份就非法獲取居間費用三百二十四萬餘元。自2015年公司成立以來,該公司以客戶違約或認為客戶違約為由,違法扣押貸款客戶車輛七十余台,敲詐勒索貸款客戶各種名目收車費用總計一百五十余萬元。
南陽市公安局打掉的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系武漢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的一個市級分公司,是整個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犯罪鏈條上的一環。南陽市公安局將在省廳刑偵總隊的指導下,積極與鄭東分局等兄弟單位配合,力爭追根溯源,除惡務盡,將該犯罪團夥在河南省的犯罪網路一網打盡,積極為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淨化本地經濟環境,消除因非法借貸引發的社會隱患。
通過此案的成功偵破,公安機關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能夠認清“套路貸”犯罪的真實面目,提高自我防範意識,不要落入犯罪分子編造的“低息貸款”、“急速貸款”的圈套。已經受到不法侵犯的受害人要善於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被侵害的事實,配合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挽回損失,共同承擔起淨化社會環境,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的社會責任。
舉報管道及聯繫方式
相關解讀
(一)“套路貸”概念
“套路貸”並無非常明晰的概念,它通常是指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借貸假像,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條款,進而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侵吞被害人的財產的行為,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之所以稱之為“套路貸”,是因為上海市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總結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套路為“製造民間借貸假像——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
(二)“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像。被告人對外以類似“小額貸款公司”等未取得貸款資格的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像,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像 。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往往伴有“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
(三)“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主要表現
第一,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四)“套路貸”的社會影響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平安南陽)
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涉嫌詐騙罪。(2)風控人員肆意抬高違約費用,直接進行敲詐勒索。各分公司的風控部為貸後催收的主要部門,不僅受各分公司的門店經理管理,同時受總公司貸後業務部領導。風控部門人員在對違約客戶的處理中,為獲取公司提成或者直接受益,採取暴力收車、竊取收車等方法將客戶的車輛控制,並以此為要脅條件,肆意抬高收車費用,索要高額違約金、滯納金、拖車費等費用,以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甚至有些風控人員為了謀取高額收車費用人為造成客戶違約或者以懷疑客戶違約而強行收車,敲詐勒索客戶。
(3)總部統一指揮,資金集中管理。該犯罪團夥採取“條塊結合”的模式開展日常工作的運營,總公司各部門雖然不直接開展業務,但對各分公司的貸前業務及貸後催收均統一指揮,對前期放貸費用和後期催收款項實施統一管理,設置提成獎勵機制,鼓勵放貸,鼓勵催收。特別是將貸後催收中敲詐勒索客戶所得的高額收車費用也作為公司的主要收益之一。
(4)貸後管理人員在收車過程中伴生的其他犯罪。貸後人員在收車過程中為了獲取高額的提成或者直接受益,往往對客戶採用其他的犯罪手段,包括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盜竊等犯罪手段,社會危害性較大。
經查,武漢市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自2015年10月成立以來,犯罪嫌疑人楊某、高某虎、魏某等人為主要成員,以車貸為名,欺騙客戶簽訂抵車貸款合同,敲詐勒索貸款人巨額違約金、滯納金、拖車費、手續費。自公司成立以來,該公司共向客戶放貸八千余萬元,從中獲取巨額居間費用。經查僅公司帳目有記載的2017年6月至11月份就非法獲取居間費用三百二十四萬餘元。自2015年公司成立以來,該公司以客戶違約或認為客戶違約為由,違法扣押貸款客戶車輛七十余台,敲詐勒索貸款客戶各種名目收車費用總計一百五十余萬元。
南陽市公安局打掉的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系武漢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的一個市級分公司,是整個齊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犯罪鏈條上的一環。南陽市公安局將在省廳刑偵總隊的指導下,積極與鄭東分局等兄弟單位配合,力爭追根溯源,除惡務盡,將該犯罪團夥在河南省的犯罪網路一網打盡,積極為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淨化本地經濟環境,消除因非法借貸引發的社會隱患。
通過此案的成功偵破,公安機關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能夠認清“套路貸”犯罪的真實面目,提高自我防範意識,不要落入犯罪分子編造的“低息貸款”、“急速貸款”的圈套。已經受到不法侵犯的受害人要善於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被侵害的事實,配合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挽回損失,共同承擔起淨化社會環境,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的社會責任。
舉報管道及聯繫方式
相關解讀
(一)“套路貸”概念
“套路貸”並無非常明晰的概念,它通常是指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借貸假像,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條款,進而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侵吞被害人的財產的行為,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之所以稱之為“套路貸”,是因為上海市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總結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套路為“製造民間借貸假像——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
(二)“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像。被告人對外以類似“小額貸款公司”等未取得貸款資格的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像,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像 。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往往伴有“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
(三)“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主要表現
第一,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四)“套路貸”的社會影響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平安南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