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訊, 北京二中院昨天發佈有關勞動爭議案的調研報告, 報告顯示, 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至2017年的10年之間, 二中院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達31101件, 這些案件當中, 各方敗訴原因頗多共通之處, 用人單位敗訴, 多因沒有按照最低工資制度支付工資、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是制定程式存在嚴重瑕疵。 而勞動者的敗訴原因, 多集中在惡意提供虛假身份、學歷和履歷資訊, 或者偽造假條騙取病假、利用病假遊山玩水。 此外, 也有部分勞動者濫用訴權, 動輒索賠上億, 甚至以訴訟為業,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王軻攝
用人不落實“勞動基準”
在全部3萬多起案件中, 確認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涉及社會保險及工資差額等內容的占比較高。
法院調研發現, 60%的案件中, 涉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糾紛, 絕大部分案件當中, 至少包括兩種以上的訴訟請求, 比如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工資差額、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等。 在審判當中, 法官也發現,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勞動者嚴重超時加班、未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程度不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工傷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不能得到及時充分救濟等問題依舊突出。 這也是用人單位在案件中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 有的用人單位沒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或者這些制度不是經由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不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 在“合規意識”方面, 用人單位還有較大提高空間。
勞動者訴訟不守誠信
勞動者一方也同樣存在問題。 其中典型的如惡意提供虛假身份、學歷、履歷資訊騙取職位;為了取得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而故意隱匿、銷毀勞動合同, 提供虛假證人證言、進行不實陳述等。 還有人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法官表示, 出現了這類問題, 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 有人誤認為“三期”女職工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表示, 在勞動爭議案件當中, 當事人提交虛假證據、進行虛假陳述的情況屢屢發生, 凡有發現, 不誠信的當事人一定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即便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孕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等特殊群體亦不例外, 以震懾和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
單位和勞動者都應學法
法官稱, 為了避免在訴訟活動中敗訴, 對用人單位而言, 首先要嚴格落實“勞動基準”方面的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方面, 用人單位不能採用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 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