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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工傷可獲用工單位一次性賠償

法制網重慶4月28日電 記者戰海峰 今天, 記者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 去年, 重慶法院共受理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40425件, 審結36435件, 結案率為90.13%。

重慶高院發佈的2017年度具有典型性、新穎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例中, 一個案例引起了記者的注意。

2014年2月, 陳某丙經謝某某介紹到某建築公司承包的位於重慶大足區龍石鎮的龍宸世紀專案從事雜工工作, 2015年1月6日, 陳某丙在工作中不慎摔傷, 後被送到榮昌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並於1月28日出院, 所用醫療費由謝某某支付。

2015年12月9日, 大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陳某丙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為由, 不予受理案件, 陳某丙遂提起訴訟。 12月26日, 大足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確認陳某丙與某建築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

2016年4月7日, 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認定陳某丙構成工傷, 由某建築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12月13日, 大足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傷殘捌級, 無生活自理障礙。

同年11月29日, 陳某丙到榮昌區人民醫院二次住院, 並於12月7日出院, 共計花費醫療費8109.79元。

2017年1月23日, 陳某丙於家中去世。 陳某丙之妻鄒某、陳某丙的子女陳某甲、陳某乙申請仲裁。

同年4月18日, 大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認為陳某丙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範疇, 對鄒某、陳某甲、陳某乙的仲裁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鄒某、陳某甲、陳某乙遂向大足區法院提起訴訟。

大足法院認為, 陳某丙生前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在某建築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做雜工過程中受傷, 其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其與某建築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 但其在工作中受傷後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某建築公司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

據此, 大足法院判決某建築公司支付鄒某、陳某甲、陳某乙因陳某丙工傷產生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損失56709.79元。

對此, 該案的主審法官表示,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雖與用工單位不具有勞動關係,

但其在工作中受傷後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 應當由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 陳某丙雖超過法定退休年紀, 但經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構成工傷, 且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捌級, 應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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