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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護英雄烈士 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法制網特約評論員 況臘生

4月27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該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立法保護英烈, 不僅有利於促進全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對於國家長治久安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更是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把法律對英烈保護提升到實現偉大中國夢的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華民族的歷史是以無數英烈為代表的人民群眾創造的, 英烈代表著國家形象和民族脊樑, 也是國家崛起和復興的不竭精神動力。

保護英烈名譽, 就是保護我們國家、民族的尊嚴和精神命脈。 所以, 該法首條就明確規定保護英烈的目的是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 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下, 完善英烈保護的法律制度, 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政權和意識形態安全, 已經刻不容緩。 政治安全為國家根本安全, 歷史上的無數為新中國流血犧牲的英烈, 其形象和精神價值是國家意識形態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這些英烈的否認和抹黑, 其實質是否定社會主義道路、否定党的領導。 近年來, 詆毀、抹黑、否定英烈的事件層出不窮, 某些勢力和人物肆無忌憚地冷嘲熱諷、肆意詆毀抹黑。

這不僅給英烈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挑戰社會道德和法律底線, 更嚴重影響我意識形態的安全。 “欲先亡其國, 必先亡其史”。 英烈盡毀, 歷史皆無, 國將不國。

2016年6月27日, 北京西城人民法院對侵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作出宣判, 判決侵權方立即停止侵害, 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 2017年全國“兩會”上通過的民法總則, 正式納入英烈保護的內容。 2018年4月27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可以說是順應了時代發展需要, 更好地保護了英雄烈士, 維護了意識形態安全, 填補了法律空白。

英烈作為一個特殊保護的對象, 很多國家進行專門立法。 如俄羅斯1993年《衛國烈士紀念法》, 對國家英雄進行全面保護, 包括對所有衛國烈士墓地、紀念碑和其他紀念設施的保護,

對破壞這些設施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2012年12月, 俄羅斯通過法律在每年8月1日紀念一戰陣亡軍人, 舉行全國性紀念活動;2001年美國的《全國追思時刻法案》, 要求公眾在陣亡將士紀念日和全國追思時刻參加各種紀念英烈活動。 2006年, 美國制定《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 對陣亡英雄及其權益進行全方面保護。

在我國, 對英烈的保護內容比較全面。 保護英烈事蹟和精神, 具體包括了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尊嚴等內容。 在具體保護行為上, 包括英烈的安葬、英烈紀念日和紀念活動、英烈紀念設施的建立、管理、修繕、保護、免費開放、祭掃等, 還包含安葬在國外的英烈遺骸搜尋、英烈設施保護、祭掃等。

在宣傳教育方面, 國家鼓勵對英烈事蹟和精神的研究和史料收集、宣傳教育等工作, 並將英烈事蹟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以此加強以青少年為重點的各類學校的愛國主義教育。 規定文化出版、廣播電視網路等部門要積極以英烈事蹟為題材, 製作相關節目, 廣泛宣傳英烈精神。 在英烈保護的參與主體方面, 除國家和各級政府外, 還鼓勵自然人和社會團體參與, 並對這些主體的相關捐贈行為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確保對英烈的保護工作能落到實處, 不走過場。 對英烈的保護需要堅實的物質基礎, 國家對英烈遺屬實行撫恤優待制度, 讓其充分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 切實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縣級以上政府將英烈保護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英烈紀念設施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 並對有重要意義的英烈紀念設施適用文物保護法進行保護。 此外, 還規定中央財政對貧困地區英烈紀念設施修繕的補助, 縣級政府有關部門為英烈遺屬祭掃提供便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對於禁止侵害英烈權益的措施規定較為詳細。 該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烈事蹟和精神的行為, 包括禁止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同時規定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管等管理部門的處罰和報告職責, 賦予任何組織和個人舉報的權利。 在實施程式方面, 不僅規定英烈的近親屬可以對侵害英烈權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法律援助,而且在英烈沒有近親屬或者影響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檢察院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極大地方便了打擊這類非法行為。在責任承擔上,侵害英烈的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英烈保護不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施以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英雄烈士保護法的出臺,為英烈提供了全方位的保護,但相關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細化,還需出臺相關操作性強的法規,以落實該法的各項規定。

其一,適用民法總則中增加的英烈保護的條款,可以在編纂民法典的人格權保護制度中,增加包括英烈保護的內容。目前,我國民法總則並沒有有關公眾人物的專門規定,依照大多數國家的通行慣例,對普通公民與公眾人物要區別對待,英烈作為公眾人物,又是歷史人物,不同於一般要限制其名譽或名譽權的公眾人物,要以嚴格保護為主,以體現對歷史的負責。

其二,設立對英烈保護的公益訴訟。對於歷史久遠的英烈,因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也難以界定其權益的侵害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建議可借鑒當前生態環境領域的公益訴訟,由國家法律賦予相關公益組織或研究機構對英烈保護的訴權,以解決這類英烈保護的實際問題。

其三,加大侵犯英烈權益的違法成本。除增加必要的刑事、民事處罰外,可以考慮增加對侵權人在就業、升遷、消費、入學、出入境等方面的制裁或限制,以加大其違法成本,從根本上防止侵犯英烈權益行為的發生。

其四,增加網路資訊領域英烈名譽保護的內容。互聯網時代,網路成了抹黑英烈言論的主要傳播途徑,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危害,因此,對此類網路資訊的監管和打擊,應該具有嚴格的網路立法規定。

(作者系國防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員)

不僅規定英烈的近親屬可以對侵害英烈權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法律援助,而且在英烈沒有近親屬或者影響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檢察院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極大地方便了打擊這類非法行為。在責任承擔上,侵害英烈的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英烈保護不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施以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英雄烈士保護法的出臺,為英烈提供了全方位的保護,但相關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細化,還需出臺相關操作性強的法規,以落實該法的各項規定。

其一,適用民法總則中增加的英烈保護的條款,可以在編纂民法典的人格權保護制度中,增加包括英烈保護的內容。目前,我國民法總則並沒有有關公眾人物的專門規定,依照大多數國家的通行慣例,對普通公民與公眾人物要區別對待,英烈作為公眾人物,又是歷史人物,不同於一般要限制其名譽或名譽權的公眾人物,要以嚴格保護為主,以體現對歷史的負責。

其二,設立對英烈保護的公益訴訟。對於歷史久遠的英烈,因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也難以界定其權益的侵害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建議可借鑒當前生態環境領域的公益訴訟,由國家法律賦予相關公益組織或研究機構對英烈保護的訴權,以解決這類英烈保護的實際問題。

其三,加大侵犯英烈權益的違法成本。除增加必要的刑事、民事處罰外,可以考慮增加對侵權人在就業、升遷、消費、入學、出入境等方面的制裁或限制,以加大其違法成本,從根本上防止侵犯英烈權益行為的發生。

其四,增加網路資訊領域英烈名譽保護的內容。互聯網時代,網路成了抹黑英烈言論的主要傳播途徑,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危害,因此,對此類網路資訊的監管和打擊,應該具有嚴格的網路立法規定。

(作者系國防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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