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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36計

【文章導讀】拆遷方使用的花招可謂多種多樣, 有的在適用法律方面偷樑換柱, 還有的指定長期合作的評估機構暗中使詐。 這麼做的目的無非是想儘快完成拆遷計畫, 壓低拆遷補償款數額。 然而老百姓哪裡懂這些“拆遷計謀”?等到看清這些小手段, 也為時已晚。 其手段之高明堪比中國古代奇謀《36計》。 據此, 我們寫了幾篇文章, 幫你識破拆遷方的花招。

【拆遷36計-瞞天過海:以公益專案為名義立項, 實際用於商業開發。 】

在律師實務當中, 很多企業主會提出一個疑問, 為什麼拆遷方(徵收方)會說所有項目都是公益項目,

而不是商業項目, 但在具體建設時, 卻在該土地上建設了大量商業建築和設施?事實上, 有些專案確實以公益基金立項的, 但是其中也包含一部分商業配套建築和設施。 那麼這種項目到底屬於公益性質?還是商業性質呢?這點很難界定!還有一種情況, 立項時說要建學校、醫院, 這看似是公益性質的, 但公立性質的學校和醫院屬於為公共利益服務, 而私立的貴族學校和私立美容整形醫院有明顯的商業性質。 也就是說, 在具體建設和使用時, 與立項時的目的有一些偏差。 在這類情況下, 拆遷方(徵收方)就打了個擦邊球。 可能被拆遷人永遠也意識不到這個問題, 或者當知悉真相之時, 也為時已晚。 以建設公益專案為名義立項,
實際上卻用於商業開發, 本質上是以謊言和偽裝來隱瞞其真實意圖, 屬於一種“瞞天過海”的行為。 下面我們看一個類似案例。

【案例:A區政府違法拆除李某廠房】

案情:A區政府以建設公益專案的名義, 對李某的廠房實施了拆除, 實際上涉案土地被用於商業開發。 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李某敗訴, 理由是該建設專案已經施工, 且該專案是基於國家公共利益而立項的, 撤銷拆遷公告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 李某就該拆遷公告行政撤銷一案提起上訴。

上訴人訴稱:(一)建設項目已經施工並不能成為不撤銷被訴拆遷公告的理由, 一審裁判觀點司法導向極其錯誤, 勢必助長違法拆遷、違法用地之風。 (二)涉案建設項目並非公益項目,

實質是商業開發, 撤銷該公告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 (三)被上訴人作出被訴拆遷公告並實施徵收行為嚴重侵害李某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辯稱:一審中A區原行政行為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稱涉案項目非公益項目無事實依據, 項目的實施符合B市整體規劃及公共利益的要求, 項目實施中做到了群眾利益的最大化。 被上訴人B市政府答辯稱:被上訴人B市政府收到覆議申請人的申請後, 依法書面審理後認為A區政府作出的拆遷公告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 依法應予維持。 該覆議決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 程式合法。

判決結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確需徵收房屋的, 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 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造, 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 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 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本案中, A區政府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在作出被訴拆遷公告前取得了相應的審批檔, A區人民政府作出被訴行為證據不足, 應予撤銷。 但鑒於該區域內部分房屋已被拆除, 撤銷該被訴公告將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應當確認該被訴行為違法。 因被訴行為被確認違法, 該市政府維持該被訴行為的覆議決定應當予以撤銷。

原創作者: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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