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審查起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隨著改革的逐步推進、庭審實質化的全面實現, 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將得到嚴格執行, 尤其是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的全面貫徹等, 將使得控辯對抗更加激烈, 庭審變數明顯增大。 在此背景下,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應主動適應, 及時調整, 不斷提高工作標準, 嚴格工作要求, 增強以審判的視角審查把握證據的意識。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一是明確自行偵查的適用條件。 對於自行偵查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款僅原則規定“需要補充偵查的”, 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81條雖然將其細化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但自行偵查與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相同, 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規定仍有寬泛之嫌, 易導致所有與案件事實和證據有關的問題都一律適用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二是明確自行偵查的運行程式。 相關法律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規定不僅過於原則、籠統, 而且未提及啟動程式、偵查終結、文書製作等。 建議自行偵查啟動時, 須由主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審批, 承辦人要提交自行偵查必要性報告, 製作偵查方案、偵查計畫和安全預案等。 偵查終結時, 要提交自行偵查終結報告, 由主管副檢察長或檢察長審查偵查質效, 並決定是否偵查終結。 同時, 應加強過程監督, 明確時限要求, 防止超期辦案。 充分發揮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網上流程監控作用, 增設自行偵查運行程式模組, 實現自行偵查過程全程留痕,
三是強化自行偵查人員保障。 鑒於公訴部門案件量大, 而人員相對較少, 特別是員額制改革後, 新的辦案團體通常由一名員額檢察官和若干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組成, 建議自行偵查由員額檢察官領導司法員警完成。 近年來, 司法員警隊伍建設不斷加強, 司法員警在警務技能上有著很大提高;長期以來, 司法員警參與或協助案件辦理, 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 並熟練掌握證據搜集、調取、搜查等偵查手段;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員警條例》第8條“人民檢察院司法員警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的規定, 司法員警可以在員額檢察官的指揮下參與對案件進行自行偵查。
四是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作者單位:河南省鶴壁市人民檢察院)
並抽取部分自行偵查案件進行業務評估,重點圍繞自行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性、效率性及是否取得實效等方面進行點評,促使自行偵查水準不斷提高。自行偵查的考核結果應與檢察官績效考核掛鉤,對於自行偵查較為規範、效率較高、取得良好效果的,予以加分獎勵。(作者單位:河南省鶴壁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