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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業主要注意了!不交物業費小心被列入失信執行名單

[摘要]針對拖欠物業費的行為, 新增條款規定, 業主應當根據月底交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的物業服務費。

物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 變相斷水、斷電;業主遲遲不交物業費可能會列入失信名單。 今日, 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 修改後的法規對物業管理服務、拖欠物業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目前武漢市實施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於2010年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物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斷水斷電

在物業服務管理方面, 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品質相適應的原則, 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調整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 ”增加條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理由, 減少物業服務內容, 降低物業服務品質, 中斷或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此次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 減少服務內容, 降低服務品質, 嚴重影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由防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遲遲不交物業費或列入失信名單

針對拖欠物業費的行為, 新增條款規定, 業主應當根據月底交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的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按照月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經仲裁裁決或司法判決確認後仍不履行的, 按照有關規定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業委會每半年需公佈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況

在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方面, 為增強措施確保新建物業按要求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新增條款規定“房屋主管部門實施房屋銷售許可, 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核查”。

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 接受業主監督。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進行存儲和管理, 業主大會可持相關備案證明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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