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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8名“1040工程”傳銷頭目獲刑 總管級別也難逃法網

4月26日, 反傳防騙快訊獲悉,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來自浙江台州、溫嶺以及安徽明光的陳某某、葉某紅、葉某品、夏某飛、夏某清等8人分別被判處1年3個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並處15000元到8000元不等的罰金。 葉某品、夏某飛、林某君、夏某清、陳某利和靖某山在傳銷組織裡面為主管級別。

經查, 2016年以來, 陳某某、葉某紅、葉某品、夏某飛、夏某清、陳某利、靖某山、林某君先後加入以“自願連鎖經營”為名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在武漢市東西湖區沿海賽洛城、泰躍金河、金山銀湖灣社區等地活動, 謊稱政府引進民間閒散資金進行專案運作, 要求參加者繳納人民幣3800元至102800元不等的入門費以獲得加入資格, 但並未向參加者實際交付商品, 也不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而是按照其累積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和吸納資金。

該傳銷組織中分別設立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層級,

以層級和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引誘參加者呈金字塔形向下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錢財, 謊稱最高可獲利人民幣1040萬元, 投資所謂的“1040工程”。

該傳銷組織由老總領導、上級老總領導下級老總, 下級老總領導下線傳銷人員, 同時設置經理室, 安排若干傳銷人員擔任大總管、申購總管、自律總管、能力總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等職務, 在老總的領導下分別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間, 陳某某、葉某紅先後晉升為老總, 負責領導下級老總或者經理室管理下線傳銷人員, 組織、領導下線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葉某品擔任大總管, 負責協助老總管理傳銷人員;夏某飛、林某君擔任能力總管,

負責傳銷人員的宣傳、培訓工作;夏某清擔任經晨總管, 負責安排傳銷人員交流學習;陳某利擔任自律總管, 負責傳銷人員紀律監督工作;靖某山擔任自律師配合, 負責協助自律總管承擔傳銷人員的紀律監督工作。 截至案發, 該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50人, 層級達3級以上。

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7月13日期間, 陳某某、葉某品、夏某飛、夏某清等8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歸案後, 葉某紅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18年3月15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 陳某某不服, 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4月18日, 武漢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宣判,

陳某某訴稱原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 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此文來源於反傳防騙快訊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整理, 版權歸屬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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