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 反傳防騙快訊獲悉,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來自浙江台州、溫嶺以及安徽明光的陳某某、葉某紅、葉某品、夏某飛、夏某清等8人分別被判處1年3個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查, 2016年以來, 陳某某、葉某紅、葉某品、夏某飛、夏某清、陳某利、靖某山、林某君先後加入以“自願連鎖經營”為名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在武漢市東西湖區沿海賽洛城、泰躍金河、金山銀湖灣社區等地活動, 謊稱政府引進民間閒散資金進行專案運作, 要求參加者繳納人民幣3800元至102800元不等的入門費以獲得加入資格, 但並未向參加者實際交付商品, 也不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而是按照其累積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和吸納資金。
該傳銷組織中分別設立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層級,
該傳銷組織由老總領導、上級老總領導下級老總, 下級老總領導下線傳銷人員, 同時設置經理室, 安排若干傳銷人員擔任大總管、申購總管、自律總管、能力總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等職務, 在老總的領導下分別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間, 陳某某、葉某紅先後晉升為老總, 負責領導下級老總或者經理室管理下線傳銷人員, 組織、領導下線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葉某品擔任大總管, 負責協助老總管理傳銷人員;夏某飛、林某君擔任能力總管,
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7月13日期間, 陳某某、葉某品、夏某飛、夏某清等8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歸案後, 葉某紅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18年3月15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 陳某某不服, 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4月18日, 武漢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