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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嚴禁圈地建大型別墅和私人會館 村民退出宅基地可獲補貼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27日訊宅基地是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 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記者今日從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獲悉, 該局近日正式印發《關於規範和改進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進一步維護廣大農民切身利益, 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 簡化辦事程式, 提高農村宅基地審批效率。 根據《意見》, 長沙將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 對符合建房條件並承諾主動放棄宅基地申請, 或者已有宅基地自願退還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 可參照城鎮居民給予適當補貼。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建房, 鼓勵集中居住

近年來, 一些地方農村宅基地隨意破壞耕地, 違法佔用土地, 侵佔基本農田的現象時有發生。 《意見》要求, 新增宅基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農民建房應充分利用村記憶體量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 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增的單宗分散宅基地, 鼓勵按城鄉規劃統一安排集中興建住宅社區。 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村民建房應當按照新農村建設規劃的要求, 逐步向集鎮、中心村的集中居住點集聚。

隨著新型城鎮化步伐加快, 農村“空心村”越來越多, 造成了土地資源浪費。 《意見》提出要大力推進農村空閒宅基地複墾,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符合複墾條件的農村宅基地, 按照耕地開發專案立項。 村民建房佔用的耕地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不能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的, 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嚴禁砌圍牆圈土地建大型別墅和私人會館

哪些人能在農村使用宅基地建房?能建多大的房子?根據《意見》, 家庭建房人口必須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家庭內現役義務兵士官、在讀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夫妻一方為城鎮人口的, 如果沒有享受政府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和貨幣補貼等相關福利, 可視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計入建房人口。 夫妻雙方如分屬不同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且一方已有宅基地, 則另一方不能以戶主身份申請宅基地。

針對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 在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和寧鄉市範圍內, 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根據地類確定, 涉及佔用耕地的每戶總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佔用荒山荒坡的每戶總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 佔用其他地類的每戶總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嚴禁超過相應的宅基地批准面積, 嚴禁砌圍牆圈土地建設大型別墅和私人會館。

《意見》明確了建房分戶的基本原則, 即獨生子女住戶, 不論幾代人, 為一個家庭戶型;有兩個以上屬於建房人口子女的, 有子女已達婚齡且已經嫁娶的, 經公安機關分戶可作為兩個以上家庭戶型, 但父母必須伴靠其中一個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子女建房。

宅基地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

根據《意見》,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式, 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 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 申請具體程式是, 申請者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 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

為了保障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 《意見》規定, 村民對宅基地擁有充分的土地使用權, 嚴格限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 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宅基地的,

應由建設實施單位對原宅基地權利人依法給予補償。

因農轉非、接受繼承房產或經有批准權的部門已依法批准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內土地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況使用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且不能對房屋進行擴建。 房屋所有權滅失, 土地使用權隨之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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