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農化網中文網報導: 近日, 歐盟官方公報出版了委員會法規, 為內分泌干擾素特性的確定制了科學標準。 該標準將從2018年10月20日開始實施, 歐盟在實施以前會對草案進行表決。
根據規定, 2025年10月20日以前, 委員會將向全體委員出具該科學標準應用的評估結果。
自2018年10月20日起, 若活性成分、安全劑或增效劑符合以下條件, 則被視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的特性, 這些物質對人體可造成不利的影響, 除非有證據顯示對人體無害:
1、該物質對原本健康的人體或其後代有不利的影響;
2、該物質改變內分泌系統機能;
3、內分泌作用方式引起不良影響。
自2018年10月20日起, 若活性成分、安全劑或增效劑符合以下條件, 則被視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的特性, 這些物質對非靶標生物造成不利的影響, 除非有證據顯示對非靶標生物群體無害:
1、該物質對非靶標生物有不良影響, 可改變其形態、生理、生長、發育、繁殖或壽命, 以及影響系統或群體, 造成功能性損傷, 損害逆境修復能力, 或增加對其他影響的敏感性;
2、該物質改變內分泌系統的運作方試;
3、內分泌作用方式引起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