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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現場調解化糾紛

2018年3月,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被告通化市東昌區某貨運中心司機駕駛重型貨車行駛至通化市二道江區大龍山附近時, 將原告宋某家圍牆撞壞, 造成原告損失, 原告宋某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圍牆維修費15300元。

雙方當事人對賠償數額爭執較大, 原告認為事故發生後被告對賠償一事置之不理, 不負責任;被告認為原告索要維修費用過高, 無理取鬧, 雙方互不想讓。

承辦法官規勸雙方當事人不要激動, 不要激化矛盾, 並會同原被告驅車前往事故現場進行勘察。

經勘查承辦法官大致清楚了圍牆破損的範圍及程度, 做到了心中有數。 在辦案現場法官問原告:你請求的維修費是依據什麼得來的?原告有些支吾, “我當時砌牆花了2萬多, 根據現在的人工費得來的。 ”法官對他說, “你請求賠償得有個依據, 不能想當然啊。 這樣, 結合當地的人工、材料價格由被告賠償給你1萬元足夠了。 ”原告猶豫了一下, 但是同意了。 被告表示不同意, 認為過高。 法官又做被告的工作:“那麼, 就得做個鑒定了, 這樣還要花費鑒定費用, 浪費錢, 沒有必要啊。 ”被告想了想, 決定給原告賠償8000元。 法官問:能不能馬上給?被告表示可以馬上轉帳。 原告考慮到被告能夠馬上給付便欣然同意了, 雙方糾紛當場一次性調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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