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收回駐馬店市豫盛糧食購銷有限
公司等5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收回駐馬店市豫盛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等5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決定》(駐政[2018]18號)檔精神, 市政府依法收回駐馬店市豫盛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等三家單位, 位於白橋路與練江河南岸交叉口西南側, 總面積為17517.19平方米(折合26.276畝)的5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收回駐馬店市豫盛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等5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為:駐馬店市豫盛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用地,
根據國家及國土資源部有關法律法規, 駐馬店市豫盛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等5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如果對市政府收回上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存在異議, 請於公告發佈之日起15日內持有效證件到我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陳述理由, 逾期無異議則視為同意, 我局將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註銷原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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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