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 被告人杜某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有償搭載被害人陳某。 車輛行駛過程中, 陳某與杜某發生口角後要求停車, 杜某未停車, 陳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跳車, 摔倒在地, 重度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杜某在發現陳某跳車摔倒後, 駕駛車輛逃離現場, 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判決結果】
近日, 羅山縣法院審理後認為, 杜某在駕駛車門沒有鎖止的電動三輪車行駛過程中, 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後, 應當預見如不停車可能會發生被害人強行下車, 從而產生人身傷害的後果, 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停車,
【法理解析】
本案不構成意外事件
本案主審法官王祖華表示,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在客觀上必須造成了危害結果,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行為人在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或者過失。
本案中, 杜某在駕駛車門沒有鎖止的電動三輪車行駛過程中,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有很大不同
王祖華表示, 過失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別主要在於主觀方面的特徵。
在認識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在主觀上是有認識的, 而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則根本沒有認識。
在意志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失犯罪在意志因素上是一種否定的心理態度,對於自己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完全是排斥的,與其主觀心理態度相違背。
本案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傷害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結果。 本案中, 杜某在駕駛車門沒有鎖止的電動三輪車行駛過程中, 在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後, 作為司機一般認為乘客不會在正在行駛的車輛上跳車, 杜某不可能對自己不停車的行為可能產生致人死亡危害後果是明知的。
本案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規定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 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沒有預見。
本案中, 被告人杜某因故與被害人陳某發生口角,
客觀要件上, 杜某的過錯直接導致了陳某的跳車行為, 造成陳某跳車後受傷經醫治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 杜某的“過於自信的過失”與杜某跳車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 杜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