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 商家為了促銷商品, 採取“虛構原價”等方式欺詐消費者, 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 以達到其牟取利益的目的, 違反了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 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這種行為屬於價格欺詐, 而本案證據顯示該商品不存在原價12600元, 商家在促銷活動頁面中宣傳涉案商品原價為12600元, 因促銷而降價為5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商家為了促銷商品, 採取“虛構原價”等方式欺詐消費者, 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 以達到其牟取利益的目的, 違反了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 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這種行為屬於價格欺詐, 而本案證據顯示該商品不存在原價12600元, 商家在促銷活動頁面中宣傳涉案商品原價為12600元, 因促銷而降價為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