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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載貨汽車在荊門中心城區部分路段通行的通告

荊門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載貨汽車在荊門中心城區部分路段通行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荊門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管理, 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 禁止載貨汽車在中心城區部分路段通行。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行車輛

重型貨車、中型貨車、輕型貨車、微型貨車、低速貨車。

二、禁行路段

泉口西路與西三環互通路口以東路段;

泉口西路與象山大道紅綠燈路口以南、以北、以東路段;

金龍泉大道與東寶大道(原泉口一路)紅綠燈路口以南、以東、以西路段;

荊襄大道(原月亮湖北路) 與東寶大道(原泉口一路)紅綠燈路口以南、以西路段;

月亮湖大道(原月亮湖路) 與江山路紅綠燈路口以西路段;

白廟路與五一路交叉路口以西路段;

陽光大道與深圳大道紅綠燈路口以北、以西、以南路段;

陽光大道與培公大道、關公大道紅綠燈路口以西、以北、以南路段;

白雲大道(原興隆大道) 與迎春大道紅綠燈路口以北路段;

西三環與深圳大道互通以東路段;

西三環與347國道交叉路口(原荊漳公路) 以東路段;

西三環與漳河大道互通以東路段;

西三環碑凹山南出口(蜜蜂博物館) 以東路段。

過境貨車經東外環繞行荊門中心城區。

三、通行條件

因運輸生產、經營、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建設項目,

確需在上述禁行路段通行的貨運車輛, 可憑有關證明、證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 並按通行證規定的時間和線路通行。 運載貨物車輛必須加蓋篷布密閉, 嚴禁遺漏拋灑載運物。

四、違法處罰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 在禁行路段通行的; 憑通行證在荊門中心城區通行, 造成載運物遺漏、拋灑的車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五、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11年8月18日發佈的《關於禁止大型貨車、中型貨車、輕型貨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四種車輛在中心市區路段通行的通告》同時廢止。

荊門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來源:湖北荊門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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