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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鄧州這個社區被掛橫幅抗議

昨日藍灣嘉園爆出《鄧州藍灣嘉園社區突發“假火情”竟爆出"真隱患“》, 近日又網友爆料, 鄧州市藍灣嘉園社區公共配套用房, 被開發商當作商品房偷偷賣掉。

社區公共配套用房, 被開發商當作商品房偷偷賣掉。

據藍灣嘉園業主提供的一份購房協定中顯示, 藍灣嘉園社區26號樓地上一層, 建築面積356.72平方, 在2014年7月10日以50萬的價格賣給王某。

據業主們介紹說, 這所房子是原先規劃的業主活動室,

後來被當做業委會辦公室使用。 是買主把居委會告上法院, 才知道這個房子被當成商品房賣掉了。

(網友拍下的鄧州市人民法院張貼的相關公告)

知道這件事情後的社區業主們十分氣憤, 並在社區內拉起了橫幅表示不滿。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在行政法規的層面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四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在行政法規的層面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四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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