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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講家網評論丨國家監察法為反腐提供了法治利劍

國家監察法是國泰民安的法治保障。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國家監察法),

為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國家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的範圍和管轄、監察許可權、監察程式, 以及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 是開展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法, 也是組織法、行為法、程式法和救濟法的綜合法。 其中, 國家監察法對監察機關許可權的規定, 為監察機關有效開展監督、調查工作提供了堅強的法律武器, 賦予了監察機關進行法治反腐的堅強利劍, 充分保障了監察機關及時有效合法地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國家監察法通過國家立法形式賦予監察機關許可權和措施, 不僅將行政監察法已有規定和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確定下來,

而且根據監察工作的需要賦予了相當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中擁有的偵查權, 為強力反腐安上了利齒。 國家監察法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開展調查。 尤其是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並規定嚴格的程式, 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 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在以前的行政監察法中, 雖然立法規定了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但也同時明確規定了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這就意味著這裡的“兩指”不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行政監察法對行政監察機關的調查許可權是有限的: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檔、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 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 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
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然而, 行政監察機關本身並沒有凍結存款的權力。

國家監察法則賦予了監察機關相當於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刑事偵查中才能享有的一些偵查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公安機關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 有權查封、扣押;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 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 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 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 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 採取有效措施, 追捕歸案。

國家監察法在監察許可權一章中, 除了規定一般的調查取證權以及留置措施外, 還規定了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 根據工作需要, 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 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追捕歸案。凍結財產、搜查涉及到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和人身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全國人大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監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了這些權力,並可以合法地予以使用,體現了依法執政、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能力。

監察機關行使的是監察權,不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行使的司法權,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採取的是偵查措施,而監察機關根據國家監察法採取的是調查措施,兩種權力的性質是不一樣的,調查權是對職務違法犯罪由監察機關根據國家監察法的規定行使的國家權力,偵查權是對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行使的國家權力,但兩種具體措施的表現形式可能是相同的,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技術偵查,監察機關可以採取技術調查,都可能是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影、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作為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權的措施,畢竟涉及到監察對象的人身權、財產權,國家監察法在賦予其許可權的同時,也規定了嚴格的程式和限制措施。如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查封、扣押的財物、檔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任何人都必須按憲法和法規、按法律程式和法律規範嚴格執行,才能真正做到執法合理、公平公正。

(中共北京市委黨校法學教研部教授)

原文連結:http://www.71.cn/2018/0427/9982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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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追捕歸案。凍結財產、搜查涉及到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和人身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全國人大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監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了這些權力,並可以合法地予以使用,體現了依法執政、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能力。

監察機關行使的是監察權,不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行使的司法權,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採取的是偵查措施,而監察機關根據國家監察法採取的是調查措施,兩種權力的性質是不一樣的,調查權是對職務違法犯罪由監察機關根據國家監察法的規定行使的國家權力,偵查權是對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行使的國家權力,但兩種具體措施的表現形式可能是相同的,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技術偵查,監察機關可以採取技術調查,都可能是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影、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作為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權的措施,畢竟涉及到監察對象的人身權、財產權,國家監察法在賦予其許可權的同時,也規定了嚴格的程式和限制措施。如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查封、扣押的財物、檔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任何人都必須按憲法和法規、按法律程式和法律規範嚴格執行,才能真正做到執法合理、公平公正。

(中共北京市委黨校法學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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