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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農業戶口,農村的老房子和土地是否能夠得到確權

在農村, 有很多人因為上學、工作、參軍等各種原因, 由原來的農業戶口變成了非農業戶口, 雖然我國現在已經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 統稱為居民戶口, 但一些問題還是需要用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來進行說明, 比如農村的土地和房子問題, 對於農村的土地, 農民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特別是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 只有本村的家庭農戶才可以承包;而農村的宅基地也同樣對於農戶來說只有使用權, 對於沒有所有權的東西在一定程度上就沒有所有權處置權, 那麼農村的土地及宅基地房屋在確權的時候,

對於非農業戶口是否可以得到登記呢?

承包地

對於非農業戶口來說, 農村土地及房屋是否可以得到確權登記, 是分情況來說的, 而且根據地方的不同也有差異, 因為有些政策在一些地方開始了試點, 比如農村承包地的有償退出。

下面看看具體是否可以得到登記。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對全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農村承包的土地應該交回發包方, 承包方不願意交回的, 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所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 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 按照承包方意願, 可以繼續承包土地, 如果不願意再承包的, 也可以選擇交回發包方。

承包地

有的地方對於農民進城落戶後, 退出原來承包地給予補償的, 將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範圍。 同時根據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 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也是不被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 老人去世後, 留下來的承包地, 如果子女不是一個家庭承包戶的成員, 其承包地也不確權登記給非農業及農業戶口子女, 集體將會收回。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 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農村房屋

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 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 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農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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