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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的用人單位注意!這4種行為千萬別有,否則列入“黑名單”!

為加快推進我省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建設, 加大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促進用人單位依法規範用工, 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努力實現到2020年基本無拖欠目標。 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關於健全治理欠薪常態長效機制的重要批示要求,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機制, 不斷壓實治理欠薪工作責任, 近日制定出臺了《河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4種行為將列入“黑名單”

《實施細則》從管理物件、管理行為、列入和移出條件等四個方面對“黑名單”管理予以明確。

其中, 明確用人單位存在克扣、無故拖欠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工資且數額在八千元以上的;

克扣、無故拖欠十名以上農民工工資且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其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按照管轄許可權將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同時,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 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黑名單”。 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資訊將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列入“黑名單”將受到多部門聯合懲戒

對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實施細則》明確,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或個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 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之前已改正違法行為或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改正違法行為, 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或個人, 自列入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 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決定, 逐級報送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公示, 並將移出資訊推送至河北省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的,

列入期滿後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因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 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 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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