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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4種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將列入“黑名單”

河北新聞網訊從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 近日省人社廳制定出臺《河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從管理物件、管理行為、列入和移出條件等四個方面對“黑名單”管理予以明確。

實施細則規定, 明確用人單位存在克扣、無故拖欠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工資且數額在八千元以上的;克扣、無故拖欠十名以上農民工工資且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按照管轄許可權將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同時,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 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黑名單”。

據悉, 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資訊將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河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實 施 細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

進一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根據《河北省社會信用資訊條例》、人社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 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以下簡稱拖欠工資“黑名單”), 是指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存在本細則第五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前款所稱相關責任人, 包括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全省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負責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誰執法, 誰認定, 誰負責”, 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或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按照管轄許可權將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

(一)克扣、無故拖欠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工資且數額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克扣、無故拖欠十名以上農民工工資且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 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或個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 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式, 出具《勞動保障監察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處理事先告知書》, 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收到書面告知書的用人單位或個人, 可以向擬列入“黑名單”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

(一)認為公佈資訊與事實不符的;

(二)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

(三)用人單位或個人認為需要進行陳述申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按照第七條規定提出陳述和申辯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陳述和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變更公示內容或決定不予列入, 陳述和申辯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及時作出列入決定。

調查核實結果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陳述人、申辯人回饋。

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用人單位或個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 應當出具《勞動保障監察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處理決定書》。 決定書應當列明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其他責任人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列入理由和依據、權利救濟等內容。

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作出列入黑名單”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將以下資訊逐級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一)《勞動保障監察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處理事先告知書》;

(二)《勞動保障監察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處理決定書》;

(三)《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

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實需進一步核實的,可以暫緩或不予列入。

第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推送至河北省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印發<關於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058號)要求,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企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調低其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監察對象範圍。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重點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或個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之前已改正違法行為或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或個人,自列入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決定,逐級報送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公示,並將移出資訊推送至河北省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列入期滿後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因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部門依法終止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逐級報送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推送至河北省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本細則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發佈之日起實施。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列入理由和依據、權利救濟等內容。

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作出列入黑名單”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將以下資訊逐級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一)《勞動保障監察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處理事先告知書》;

(二)《勞動保障監察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處理決定書》;

(三)《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

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實需進一步核實的,可以暫緩或不予列入。

第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推送至河北省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印發<關於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2058號)要求,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企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調低其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監察對象範圍。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重點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或個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之前已改正違法行為或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改正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或個人,自列入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決定,逐級報送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公示,並將移出資訊推送至河北省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列入期滿後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因再次發生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情形,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部門依法終止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逐級報送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推送至河北省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本細則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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