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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因交通事故流產能否獲賠精神和懷孕期間的合理損失?

【案情介紹】2016年2月10日15時05分, 家住×縣××鎮的王×駕駛小型轎車由×縣×坑方向駛往×頭方向, 途經×011線×坑村村中路段, 在避讓對向一輛摩托車時往碰刮同向程×所騎電動自行車, 造成程×受傷, 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程×受傷後立即被送往×縣人民醫院治療, 診斷為:頭外傷, 左膝外傷, 孕45+天, 建議胎兒不得留, 建議近期到婦產科門診行人流手術。 2016年2月6日行人流術。 該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司法鑒定程×因外傷後致胎兒流產, 誤工期90日, 護理期30日, 營養期30日。

因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程×委託律師代理向法院提出訴訟,

請求王×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以及懷孕期間誤工費、陪護理、營養費、孕檢費、交通費等損失32704.47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程×因交通事故導致懷孕流產, 能否賠償精神損失費和懷孕期間合理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孕檢費、交通費等損失呢?

【律師點評】

1.關於程×能否賠償胎兒流產造成的精神損失費。 雖然胎兒在我國法律上不能作為民事主體, 但胎兒7周流產, 必然會對母體即程×健康權、身體權造成損害, 進而造成程×巨大心理和精神痛苦之嚴重後果,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

程×能獲得精神損失費賠償。

2.關於程×能否賠償胎兒流產導致合理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孕檢費、交通費等損失。 一是程×懷孕7周必然存在一定休息誤工費、家人陪護費、必要營養費、孕檢費、交通費;二是程×懷孕流產後果是交通事故導致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 王×應當承擔程×流產導致合理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孕檢費、交通費等損失。

×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 採納律師的意見, 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民事調解書, 保險公司賠償程×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20500元, 王×賠償程×因交通事故致使懷孕流產的損失2500元。 本案雖以調解結案, 法院根據公平法律原則, 法理與情理交融, 支持程×因交通事故致流產的部分精神損失和合理損失,

讓原告感受到法律的溫暖與正義, 值得肯定和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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