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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歲以下幼兒托育政策公佈 將實現監控全覆蓋

2018年4月28日, 上海市政府正式印發了《關於促進和加強本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教育、民政等16家部門還共同制定了《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上述檔將於2018年6月開始實施。

《指導意見》: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監控全覆蓋

《指導意見》明確, 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服務工作的總體思路是“政府引導、家庭為主、多方參與”。 《指導意見》指出, 家庭是3歲以下幼兒養育的主體,

家長承擔照看和養育孩子的主要責任, 政府制定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出臺管理辦法和提出保障政策, 積極推進托幼一體化工作, 開展家庭科學育兒指導, 以多種方式引導和支援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園區、樓宇和個人提供符合適齡幼兒家庭多樣化需求的托育服務。

《指導意見》指出, 將規範幼兒托育服務管理, 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上海市對托育機構的受理登記、從業人員的隊伍建設和機構日常行為的監管都將按照《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置標準》嚴格管理, 對違法違規行為, 將通過市、區、街鎮三級聯動、各相關職能部門聯合的綜合監管機制, 予以嚴肅處理。

《指導意見》明確場地和設施設備安全規範, 要求落實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設要求。

《指導意見》明確了托育機構法人和托育點舉辦者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明確托育服務從業人員崗位職責及資質要求, 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通過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隊伍素質。

為了保障托育機構安全, 《指導意見》要求通過資訊化手段和制度建設加強對托育機構的安全保障。 托育機構均要求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實現監控全覆蓋, 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 並同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知道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制度, 加強對場地和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 配備接受過急救培訓並持有有效急救證書的保育人員, 要求全體從業人員掌握預防幼兒傷害的相關知識和急救技能。

為方便申辦托育機構, 上海市各區設立托育服務管理機構, 面向全區受理並提供相關服務。 研發的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資訊管理平臺將在介面、功能等方面著力為托育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提供便捷服務。

為支援托育服務健康發展, 上海市將出臺十條支持性政策, 其中包括: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可向財稅部門申請辦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經認定後可按規定享受非營利組織有關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設立的員工子女托育點所發生的費用可按稅法規定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鼓勵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商務樓宇綜合設置公益性托育機構。

《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綜合監管機制

《管理暫行辦法》作為托育機構的規範性檔,

對托育機構申請舉辦、登記註冊、變更登出等全流程做出相關規定, 是對托育機構准入管理、分類管理、規範管理的重要依據, 包括總則、機構設立、機構管理、監督與管理、變更與終止、附則等內容, 並根據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不同屬性予以具體規定。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上海市托育服務工作由市區兩級政府分級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專業管理機構協調指導、街鎮組織實施綜合監管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根據《管理暫行辦法》, 托育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 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 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捐助申請設立,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 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營利性托育機構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和非捐助資產設立, 在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制法人登記。

舉辦免費福利性托育點的, 舉辦者情況、衛生評價情況、消防安全情況、場所情況等資訊需在所在地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並在區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 達到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的, 方可正式運營。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 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管理本市托育服務工作, 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對托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市、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管理托育機構開展托育服務工作,組建專業巡查隊伍,對托育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準、服務品質等開展檢查。

上述管理主體對托育機構的管理包括證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員管理、安全管理、衛生保健管理、收費與財務管理等方面。

上海市將對托育機構實施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

上海市將建立舉辦者自查、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網上巡查、區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街鎮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開展托育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檢查發現工作。

其次,上海市將建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的歸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並分派到街鎮或者相關職能部門。

在違法查處機制上,托育機構涉及違反多個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各街鎮牽頭,整合區域內執法力量,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聯合執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設置標準》: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

《設置標準》是各類托育機構設置的標準要求,界定了適用範圍,明確了設立托育機構的基本條件,包括選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級規模、人員配置、衛生等,同時對舉辦者、名稱、章程、組織機構、管理制度等提出具體設置要求。

《設置標準》規定,單個托育機構的規模不宜過大,應當有利於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身心健康,便於進行照護和日常管理。

在人員配置上,《設置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收托幼兒數應與從業人員之間保持合理比例,每班應配備育嬰員和保育員(以下簡稱“保育人員”),且育嬰員不得少於1名。2-3歲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7∶1,18-24個月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5∶1,18個月以下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3∶1。

《設置標準》規定,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機構,應至少配備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50-100人的,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01-140人的,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和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同時,托育機構應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保安員應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在規劃布點上,《設置標準》建議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服務半徑宜為300-500米。

《設置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應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包括:責任主體制度、安全問責制度、首問責任制度和行為規範制度。其中規定,嚴禁從業人員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行為。

《設置標準》還規定,托育機構應建立指導服務制度,其中包括讓家長瞭解機構內對幼兒的照護情況的家庭聯繫制度,包括主動與幼兒家庭溝通制、為家長服務專案的公示制等。

市、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管理托育機構開展托育服務工作,組建專業巡查隊伍,對托育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準、服務品質等開展檢查。

上述管理主體對托育機構的管理包括證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員管理、安全管理、衛生保健管理、收費與財務管理等方面。

上海市將對托育機構實施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

上海市將建立舉辦者自查、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網上巡查、區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街鎮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開展托育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檢查發現工作。

其次,上海市將建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的歸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並分派到街鎮或者相關職能部門。

在違法查處機制上,托育機構涉及違反多個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各街鎮牽頭,整合區域內執法力量,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聯合執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設置標準》: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

《設置標準》是各類托育機構設置的標準要求,界定了適用範圍,明確了設立托育機構的基本條件,包括選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級規模、人員配置、衛生等,同時對舉辦者、名稱、章程、組織機構、管理制度等提出具體設置要求。

《設置標準》規定,單個托育機構的規模不宜過大,應當有利於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身心健康,便於進行照護和日常管理。

在人員配置上,《設置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收托幼兒數應與從業人員之間保持合理比例,每班應配備育嬰員和保育員(以下簡稱“保育人員”),且育嬰員不得少於1名。2-3歲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7∶1,18-24個月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5∶1,18個月以下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3∶1。

《設置標準》規定,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機構,應至少配備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50-100人的,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01-140人的,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和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同時,托育機構應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保安員應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在規劃布點上,《設置標準》建議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服務半徑宜為300-500米。

《設置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應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包括:責任主體制度、安全問責制度、首問責任制度和行為規範制度。其中規定,嚴禁從業人員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行為。

《設置標準》還規定,托育機構應建立指導服務制度,其中包括讓家長瞭解機構內對幼兒的照護情況的家庭聯繫制度,包括主動與幼兒家庭溝通制、為家長服務專案的公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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