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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保護法來了 不能為了學術研究損害他人名譽

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 那麼如何區分汙損英烈名譽和正常學術研究的區別呢, 4月27日,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回答了這個問題, 表示不能為了學術研究而損害他人名譽。

不能為了學術研究損害他人名譽榮譽

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之後, 什麼是正當的歷史研究, 什麼又算是汙損英烈名譽呢?岳仲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 通常說的一句話叫“學術無禁區, 法律有底線”, 學術研究、言論自由都有一個底線, 就是不能損害他人的名譽、榮譽, 這是國際的通例。 英雄烈士保護法保護正常的學術研究, 同時也規定得很清楚, 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而在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7條, 規定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尋釁滋事, 擾亂公共秩序,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什麼會有這一條規定, 岳仲明表示, 現在社會上有個別的年輕人, 在一些紀念的場所身穿二戰時期日本的軍服拍照, 並且在網上傳播, 宣傳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對這類行為, 公安機關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是十分必要的, 也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英雄烈士保護法結合著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這也是順理成章的。 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 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構成犯罪的還要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英雄烈士保護法還規定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 將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包括教材內容, 加強對學生的教育, 就是要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和文化觀, 確實要從根源上預防此類行為的發生。 這是認真負責的態度。

即使英烈近親屬不在了

也不影響保護英烈名譽榮譽

在英雄烈士保護法中, 確立了英烈名譽榮譽保護的公益訴訟制度。 對此, 岳仲明介紹, 英雄烈士保護法建立一個新制度, 就是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現在有很多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

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這樣, 英烈近親屬即使不在了也不影響保護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此外, 其他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可以向檢察機關報告, 檢察機關可以根據瞭解的情況, 依法提起訴訟, 這樣更這有利於保護英雄烈士的權益。

岳仲明還表示, 英雄烈士保護法, 還實行英雄烈士的撫恤優待制度, 規定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並且逐步提高。

不做法庭上的稻草人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具有同等權利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 也表決通過了人民陪審員法。 法律規定, 陪審員和法官是具有同等權利的, 那麼如何理解“同等權利”,

又如何確保陪審員不會成為法庭上的“稻草人”呢?對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表示, 人民陪審員法規定, 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這次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不是首次, 在我國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另外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都有類似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法再次確認了這一原則。 怎麼理解這一原則呢?一是在一般情況下他和法官同等權利。 同權是體現人民司法的性質, 也是增強司法公信, 在審判過程中這個具體權利是訴訟法中規定的, 比如說,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參加法庭審理, 向當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訴訟參與人發問,審查判斷證據,聽取辯論意見,合議的時候陪審員要發表意見,表決的時候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結果。這些權利都是一致的。所以有一種形象的說法,就是人民陪審員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另外一個角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主要考慮到人民陪審員畢竟不是職業法官,他沒有經過專門的職業培訓,選擇人民陪審員是人民群眾來參與司法,他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可能跟法官是完全一致的,有所區別。一是從審判案件範圍來講,所有的案件都是法官來審的,但是有一些案子陪審員是不參加的,比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裡規定的獨任審的案件都是法官來審,單個陪審員是不能審案子的。另外,還有一些案子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包括所有的二審案件,這些案件也是陪審員不參加的。此外,審判長只能是法官,主持庭審的只能是法官。而在審判案件的時候,法庭審理後面的合議,原則上人民陪審員和法官是同權的,但是在七人合議庭中有一個區分,對於七人合議庭裡面的事實問題,陪審員和法官是同權的,包括發表意見,包括表決,但是對法律適用問題陪審員不參加表決,只發表意見。

而根據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上增加了死刑和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其他社會影響重大案件“應該如何界定呢?對此,李壽偉介紹,人民陪審員法增加“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這是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關於七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範圍。七人合議庭是這次改革中的一個創新。實踐表明,對一些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由七人合議庭參加審判,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更多一些,法官3人、人民陪審員4人,組成這樣一個合議庭審理案件更為慎重,更能發揮人民陪審員社會閱歷比較豐富,對民情民意比較瞭解的優勢,而且還能帶來社會上的價值觀、正義觀,對這些案件審理效果非常好。草案原來根據試點情況規定了幾種案件類型,而這次常委委員審議和有關方面提出來,說七人合議庭的審判在實踐中效果很好,但是案件的種類類型很多,除了列舉這幾種以外,可能還有一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遇到的時候如果組成大的合議庭來審的話會更有利於解決社會矛盾,更有利於保證案件品質,就寫了“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這沒有寫種類,是一個兜底條款,在實踐中由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根據案件涉及的問題決定。如果是事實問題比較複雜,社會影響比較大,就由人民陪審員參與來進行審判。也可能有的案件是法律問題非常複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也不一定效果好,應該說在一定意義上給法院一種自由裁量權,增加一種靈活性。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導

向當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訴訟參與人發問,審查判斷證據,聽取辯論意見,合議的時候陪審員要發表意見,表決的時候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結果。這些權利都是一致的。所以有一種形象的說法,就是人民陪審員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另外一個角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主要考慮到人民陪審員畢竟不是職業法官,他沒有經過專門的職業培訓,選擇人民陪審員是人民群眾來參與司法,他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可能跟法官是完全一致的,有所區別。一是從審判案件範圍來講,所有的案件都是法官來審的,但是有一些案子陪審員是不參加的,比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裡規定的獨任審的案件都是法官來審,單個陪審員是不能審案子的。另外,還有一些案子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包括所有的二審案件,這些案件也是陪審員不參加的。此外,審判長只能是法官,主持庭審的只能是法官。而在審判案件的時候,法庭審理後面的合議,原則上人民陪審員和法官是同權的,但是在七人合議庭中有一個區分,對於七人合議庭裡面的事實問題,陪審員和法官是同權的,包括發表意見,包括表決,但是對法律適用問題陪審員不參加表決,只發表意見。

而根據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上增加了死刑和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其他社會影響重大案件“應該如何界定呢?對此,李壽偉介紹,人民陪審員法增加“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這是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關於七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範圍。七人合議庭是這次改革中的一個創新。實踐表明,對一些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由七人合議庭參加審判,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更多一些,法官3人、人民陪審員4人,組成這樣一個合議庭審理案件更為慎重,更能發揮人民陪審員社會閱歷比較豐富,對民情民意比較瞭解的優勢,而且還能帶來社會上的價值觀、正義觀,對這些案件審理效果非常好。草案原來根據試點情況規定了幾種案件類型,而這次常委委員審議和有關方面提出來,說七人合議庭的審判在實踐中效果很好,但是案件的種類類型很多,除了列舉這幾種以外,可能還有一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遇到的時候如果組成大的合議庭來審的話會更有利於解決社會矛盾,更有利於保證案件品質,就寫了“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這沒有寫種類,是一個兜底條款,在實踐中由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根據案件涉及的問題決定。如果是事實問題比較複雜,社會影響比較大,就由人民陪審員參與來進行審判。也可能有的案件是法律問題非常複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也不一定效果好,應該說在一定意義上給法院一種自由裁量權,增加一種靈活性。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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